近日,笔者维修手机时发现,维修单位提供的维修记录单中,落款单位名称并不是厂家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人员解释,记录单上的名称是老名称,他们一直都是这么用的。后笔者再三要求加盖维修单位公章,经与其负责人交涉,维修单位才加盖了标有厂家授权单位名称的公章。
据笔者了解,当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一般会找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测或维修,但是,在产品检修完毕后,多数消费者常常忽略索要检测证明或维修记录。许多人甚至根本就不知道索要维修记录这一细节。而某些维修单位对于应该填写的维修记录,其维修人员能不填写的就不填写,遇到消费者提出索要维修凭证时,维修人员往往找出各种理由加以回避和拒绝。其实,没有维修记录凭证,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一个陷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一些相关的行业性法规都对电器产品的维修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当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与厂家、商家因维修纠纷产生矛盾对簿公堂时,消费者就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拿出产品故障证明及维修记录。但这时,多数消费者都因为未曾索要维修记录而只能吃哑巴亏。
根据“消法”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更换。该法还规定,商品经过维修单位维修后,应当保证一个月内不再出现同样故障,否则维修单位应当给予免费维修。大多数厂家、商家以及他们指定的维修单位对上述规定是非常清楚的,而许多消费者对这些保护其权益的具体条款却知之不多,或者知道但不是太在意。一些维修单位便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的弱点,想出各种办法不提供维修记录,以逃避自己的责任。
因此,作为消费者,在维修电器时,千万不要因嫌一时麻烦而放弃索要维修记录的权利,而那些拿到维修记录的消费者,一定要看看记录所标明的维修单位名称与厂家或商家授权和指定的维修机构名称是否相符。据笔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对产品进行性能故障维修并提供每次检测或维修凭据,是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检测或维修记录凭证遭对方推诿、拒绝的,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以对经营者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