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造的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虚构贷款担保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后移民国外,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终究难逃法律的惩处。1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公民马蓝伯(LAMBERTMA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马蓝伯的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诈骗罪判处马蓝伯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43岁的马蓝伯曾用名马建军,1998年3月,移民加拿大。马蓝伯原是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副总裁、北京青年工贸发展总公司总经理。
经一中院审理查明:1993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马蓝伯以北京青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购置原材料为名,使用伪造的“北京青年旅行社”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虚构北京青年旅行社为北京青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事实,先后骗取中国工商银行朝阳支行外汇贷款共计美元70万元(折合人民币4011810元),其中,除美元2万余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外,余款被马蓝伯非法占有。
1995年3月,被告人马蓝伯又假借北京青年工贸发展总公司进口蔗糖为名义,使用伪造的“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虚构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为北京青年工贸发展总公司贷款担保的事实,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人民币800万元。马蓝伯将其中人民币593万余元用于归还中国工商银行朝阳支行美元70万元的贷款,133万余元用于公司经营,其余款项被马蓝伯非法占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马蓝伯为自己辩解说,他当时所在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在国外开办公司,公司老总苏某均知晓其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他出国也不是潜逃。但根据经法庭质证并予认证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马蓝伯使用伪造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虚构上级公司为其所在的公司作贷款担保,先后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并将其中部分款项据为己有的事实。马蓝伯的辩解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采纳。
马蓝伯全家现在都在加拿大,两个儿子都在加拿大上学。马蓝伯现在经营一家服装公司,担任法人、总经理。2004年5月,马蓝伯在上海浦东机场被警方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