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4229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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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三年 与您并肩走过

时间:12-27  08:42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法律说到底就是一种生活规范。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会润物细无声地融入人们的行为直至心里,从而推动社会生成一种理性、和谐的生活秩序。正是秉持这一理念,三年前,我们创办了《法律生活》周刊,期望她能够成为当下中国法治生活秩序建构的见证者、引导者、推动者。三年来,《法律生活》以一个平民的视角,与普通百姓忧戚与共,共同关注着那些关乎民生、民权的重大问题。虽然在公共媒介林立的时代,她所发出的声音是微弱的,但却是发自于民间的真实的声音。她所留下的每一个脚印,都是一个时代的法治进程的纪录。在《法律生活》专刊即将淡出的时刻,我们撷取《法律生活》曾经作过的一些重大选题报道,做回顾性扫描,以唤起这个时代的法治进程中值得我们珍藏的记忆。

个人的自由与发展:持续的关注

1.《高校处分权:在合法和侵权之间》(2003年3月3日)

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学院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认定两名发生性行为并致女方怀孕的大学生“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并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则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2003年1月底,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文章认为,高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产品,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高校对学生的处分也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这种处分权的行使,不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而且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向学生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

2005年9月1日,新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道德败坏,品质恶劣”作为勒令退学处分的理由,并明确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面对流浪乞讨,法律能做什么?》(2004年2月16日)

收容遣送措施取消后,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2004年新年伊始,社会治安管理部门积极探索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有效办法,以维护城市治安秩序。一些地方如广州、南京等地,已经先后出台了设置禁讨区的强制性地方法规,由此引发了社会关于城市能否禁止流浪乞讨的讨论。

文章认为,正常的乞讨,即非强制性地向他人要钱要饭,既没有偷和骗,也没有抢,无疑属于个人的自由。凡是普通人能去的地方,乞讨者也能去,因为乞讨者也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法律权利。因此,设置“禁讨区”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乞讨不应该成为一种职业,当乞讨职业化、专业化、甚至机构化时,乞讨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乞讨了。

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从中牟取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

3.《杜绝超期羁押——公民的期待》(2003年7月21日)

2003年初,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依法监督犯罪嫌疑人建树谋被超期羁押一案中,发现该市阳店镇派出所所长李建增、民警郭建刚在建树谋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亦未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的情况下,不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致使建树谋被非法羁押三个月。灵宝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先后对郭建刚、李建增二人提起公诉,由此引发了社会关于如何用法律手段治理超期羁押问题的大探讨。

文章认为,在实践中,凡超过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为超期羁押。对于超期羁押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当前就无法遏制在部门利益和个人破案心切驱使下的超期羁押。从长远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最根本的是转变执法观念。其次是提高办案效率。

4.《一元律师:穷人欢迎律协反对?》(2004年12月21日)

2004年12月初,上海外资企业宗诚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决定推出“一元律师”业务。凡加入该计划的会员,个人每天交纳1元钱的会员费(企业每天6元),即可享受多种法律服务。对此,上海市律协明确表示反对。那么“一元律师”能合法存在吗?

文章认为,律师的收费标准是由法定机关依据一定标准决定的,而“一元律师”的收费是由推出这一服务的商业机构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的。“一元”作为律师的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但是,断言“一元律师”是违法的,恐怕还找不到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此外,“一元律师”能够满足低收入人群的法律服务需求,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百姓衣食住行:不间断的牵挂

1.《商品房预售:还有多少保留的理由》(2005年9月27日)

2005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该报告称,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此报告在房地产界和社会上产生了较大震动。那么,商品房预售,该保留还是该取消?

文章认为,商品房预售是开发商事先将消费者资金和银行资金转变为其投资资本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开发商的自有资金要求,刺激了房地产的开发;但另一方面却加大了银行贷款和消费者的风险,容易滋生房地产业的“泡沫”。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远发展看,应该取消期房销售,实现现房销售,而且是成品房销售。但在目前,是否取消预售制度,要看现有法律和制度能否有效控制风险。

2.《司机杀害乘客,出租公司负何责》(2005年10月25日)

2005年1月8日,浙江一吴姓女大学生在乘坐出租车时,因服务态度、车费等问题同司机发生口角而被司机杀害。事后,吴某的父母以车主倪某未尽到经营者对乘客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其索赔66万元。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吴某的父母败诉。那么,像本案这种情况,出租车经营者是否要对消费者负责?

文章认为,在司机杀害乘客的赔偿问题上,首先要分清受害人家属要求经营者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家属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证明司机的杀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否则,经营者不对这种侵权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则无需证明司机的杀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伤亡的发生不是出于乘客的故意、重大过失和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经营者就必须给予赔偿,但赔偿范围局限于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病历修改:医院是清还是浊?》(2003年9月15日)

病历是医院诊治病人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日后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重要的证据材料。但是,吉林省延边州某医院却擅自修改患者的原始病历,作为医疗鉴定的材料。如何从法律上评价这一行为?医院修改病例属于篡改还是合法修改,修改后的病例能否作为鉴定材料?

文章认为,医院的病历,一方面是医院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资料;另一方面也是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处理问题不可或缺的一个法律文件。倘若医院可以随意修改病历,这不仅侵害了患者对医院诊断、治疗过程和自身病况的知情权,而且还会造成比医疗事故本身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修改病历时,医院也要遵守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合法性;二是真实性;三是在程序上应征得患者同意。

推动政府法治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1.《房屋拆迁:如何保护私人财产》(2003年9月29日)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协调开发商、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

文章认为,现在有的房屋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其实,开发商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政府不应该介入,更不应该给予开发商某些行政权力支持。进行房屋拆迁的,不仅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损失,而且还要补偿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现在的强制拆迁制度,虽然有其一定的合法性,但还得与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配套,否则就会成为侵犯私人利益的帮凶。

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首先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2.《物权法:能规定城市人的土地权吗?》(2005年7月12日)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物权法草案既然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对土地拥有宅基地使用权,那为何不规定城市居民也可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呢?”一些业界人士与学者提出了如此疑问。

文章认为,按《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那么作为全民一分子的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土地,他占有、使用这块土地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在土地全民所有的体制下,向购买基本住房的居民收取土地出让金是不合理的。要实现“居者有其屋”,首先必须在法律上确认城市居民为生存享有对土地的住宅用地权。

3.《如何防范集体滥用行政权力》(2004年6月14日)

2004年,湖南嘉禾县违法拆迁事件在社会舆论中反响强烈,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嘉禾县委、县政府在该县珠泉商贸城建设项目中,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进行强制拆迁,是一起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

那么,什么是集体滥用行政权力,如何防范这种集体违法?

文章分析,集体滥用行政权力,就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人以“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方式去做违法和侵犯公民权益的事,即政府通过合法的形式作出非法的决定,去追求非法的目的。集体滥用行政权力较个人滥用行政权力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4.《政府禁售令:经得起法律推敲吗?》(2003年9月1日)

2003年,电动自行车在全国一些大城市普遍遭到一系列“封杀”:不给挂牌、不让上路和禁止销售。6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发文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电动车销售项目或注明在经营范围中不含电动车项目。8月18日,该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状告福州市工商局违法禁销电动自行车案,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电动自行车真就走不动吗?

文章认为本案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反思:一是福州市政府能否禁售电动自行车?虽然福州市政府有权制定颁布相关规定,但是,禁售电动自行车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有违法行政之嫌。二是政府规章的效力问题。政府规章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程序必须合法。像本案这样涉及广泛而重大的权利利益问题,政府在作出决策之前必须权衡各方利益,履行科学、合理、公正、民主的决策程序,如举行正式的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会等。

(2002年12月2日第5版·创刊号)

(2003年3月3日第5版)

(2003年9月29日第5版)

(2004年2月16日第5版)

(2004年12月21日第9版)

(2005年7月12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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