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我驾驶自己的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辆小轿车追尾,造成小轿车司机和一名乘客受重伤。事后,交警认定小轿车司机酒后驾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的车速太慢(低于高速公路上标明的每小时70公里)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问,明明对方酒后驾驶撞我的车,为什么我还要负赔偿责任?
读者 蔡德培
蔡德培读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此条对进入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车辆设计时速作了明确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此条文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和最低时速都作了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标明了车道行驶速度的,应当按照标明的速度行驶。据你反映的情况看,你车速太慢,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交警认定你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对的。你应当以此为戒,在高速公路上一定要按车道标明的速度行驶。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