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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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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易燃品闯下祸端惹出罪名

时间:12-27  08:43   作者: 赵云昌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家住山东省临沂市火车站站前商场附近的徐某见商场的稀料(俗名轻质油,一种配制油漆的化学物品)销路很好,利润丰厚,也做起了经销稀料的买卖,生意甚是红火。但好景不长,尝到甜头正准备扩大经营的徐某却酿成了大祸:一场大火不仅让他损失惨重,还烧出一桩罪名。

自去年2月以来,徐某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他人仓库非法经营、储存稀料。7月28日早上,徐某又从外地购进稀料10.26吨,在卸油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致使稀料在灌满容器后溢出流至地面。溢出的稀料挥发成气体弥漫在空气中,遇到家人开关电源时产生的电火花而引发火灾,造成8人被烧成轻伤,8人被烧成轻微伤,以及稀料、两间仓库、部分生活用品等价值14万余元的物品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11月20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徐某被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违反易燃物品管理规定,经营危险物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他人损失,于12月16日对其从轻作出判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危险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烟花爆竹、各种军用爆炸物等爆炸物品;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酒精、各类胶片等易燃性物品;镭、铀、钴等能够通过原子核衰变放出具有伤害作用射线的物质;硫酸、硝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由于这些危险物品一旦失控,就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国家对这些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都作了具体、严格的规定。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有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程等。对于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徐某经营的稀料,按照国家《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的规定,属于易燃性化学物品,从事这类物品的经营需要事先到公安部门办理特殊的经营许可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经营。徐某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易燃性化学物品,并在经营中存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不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而酿成重大事故,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市场经济为人们发财致富创造了条件,人们尽可依靠聪明的头脑,或优越的地理位置,把握时机,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在进入市场的时候应该既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又要绷紧安全这根弦,确保自身、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然,就会得不偿失,甚至滑向犯罪的泥潭。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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