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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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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质疑节电广告侵犯厂家名誉权?
法院判决支持电视台行使新闻监督权,驳回厂家起诉

时间:12-27  08:43   作者: 华建文 小晨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苏州电视台“法眼天下”栏目提醒消费者电子节电器存在骗局,被厂商状告名誉侵权,2005年12月14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5年7月9日,苏州电视台在其电视栏目“法眼天下”中对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极省电”J.S.D单相电子节电器广告中“节电风暴”、“节省电25%至35%”等用语产生怀疑,并走访了苏州大学电器专业教授及苏州电子产品检测所的专业人员,在最后的评论中告诫广大消费者要警惕“骗局”。该节目重复播出了四次。

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看见该节目后认为,自己的单相电子节电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22日授予发明专利,该产品进入市场已三年多的时间,得到广大用户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法眼天下”连续四次对原告所生产的“极省电J.S.D”单相电子节电器产品进行了严重失实的报道,报道中引用苏州大学所谓专家的个人评述及苏州电子产品检验所的不正确检测,对原告“极省电”单相电子节电器作出不节电的判断,并使用“骗局”这样带有诋毁性、攻击性的词汇。该节目的播放,对该厂系列节电产品在苏州及周边地区的营销带来毁灭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企业信誉和市场形象。为此,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在其同一电视栏目、同一时段连续四次就其不实报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要求电视台赔偿因其不实报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电视台因对产品广告产生怀疑,在报道中通过专家和电子产品检测人员的意见,以帮助消费者提高对产品及产品广告的辨别能力,其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不应当认定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故意或过失向公众传播内容基本失实,损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但如果新闻传播的内容基本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是不能构成名誉侵权的。本案被告电视台“法眼天下”栏目因对节电器广告产生怀疑,故而请专家和电子产品检测人员对之进行检测,目的是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对产品及产品广告的识别能力,其行为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主观上没有恶意,无可厚非,内容亦基本属实,因而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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