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4229期       今日4版

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往期回顾
新闻检索——SEARCH
关键词:
检索方式:
高级检索





















 

 

首页>>法律生活>>说法>>本页

行人横穿公路司机紧急刹车
乘客跌落受伤向谁索赔

时间:12-27  08:43   作者: 王浙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005年7月13日下午,司机李某驾驶其自己所有的、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大客车从广西南宁开往百色,途经一十字路口时,突然行人张某横穿公路,当李某驾驶车辆靠近张某时,张某竟然惊慌失措地站在公路中间,为避免撞上张某,李某紧急刹车,致使睡在客车上铺的黄某掉下来,造成膝骨骨折,脑部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6万多元。

黄某出院后,要求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多元,但李某认为,自己刹车属于紧急避险,且该事故是由于张某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公路引起的,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找不到张某,遂将李某及其运输公司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有偿乘坐李某的客车,双方形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承运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某从客车上铺跌下受伤,与李某的紧急刹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对黄某身体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客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则运输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4.53万多元,运输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黄某从客车上铺跌下造成身体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黄某乘坐李某的客车,即与李某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李某有义务安全、准时地将黄某送达目的地。现李某在运输途中非因黄某的过错造成黄某伤害,李某作为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运输公司应否就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有人认为,肇事车辆之车籍虽然挂靠在被挂靠人处,但车辆实际为挂靠人所有,挂靠人应独立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限于其得到的经济利益的范围内。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出发,被挂靠单位应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李某紧急刹车导致黄某跌下受伤是由张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因此,李某和运输公司在赔偿了黄某的损失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发表评论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2,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