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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期       今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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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狗咬猫惹出离奇命案该赔吗
专家:“猫死”与“人死”虽有事实因果联系,但“人死”的结果完全超出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对此狗主人可不负责。

时间:12-27  08:43   作者: 钟亿雄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广西灵山县武利镇的刘云偶然发现有一只野生狸猫(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经常出没在浦北县白石水镇南明村,他想,如果能够猎取它,卖给酒家肯定能赚一笔钱。于是在2004年8月28日晚上,刘云伙同另两个人带着狼狗,在南明村守候,等待狸猫出现。

等了近两个小时,刘云发现一只像“狸猫”一样的动物“嗖”地蹿上了一棵大树。因为树下的狼狗不断吠叫,刚上树的“狸猫”害怕得从树上掉了下来,被狼狗一跃而上,咬穿五脏六腑。刘云等人冲上去,却发现被狼狗咬死的根本不是狸猫,而是一只家猫。三人知道闯祸了,赶紧逃走。

这只猫是村民叶老汉的,猫被狗咬死的时候,他正出来寻找,亲眼看见自家的猫被咬死,叶老汉非常生气,大声向家人及邻居喊叫:“快来人啊,有人放狗咬死我们家的猫!”其子叶权、叶强闻讯赶来。刘云等三人很快就被叶氏兄弟追上了,他们自知理亏,向叶氏兄弟赔礼道歉后,赔偿了20元钱了结此事。

但事情并没完。第二天一早,几名警察出现在刘云等三人面前。在当地派出所,他们得知,昨晚除死了只猫,还死了一个人:猫的主人叶老汉。

原来,当晚叶氏兄弟回家后,发现父亲未归,当他们终于找到叶老汉时,叶老汉已昏迷不醒,叶氏兄弟赶紧把父亲送到医院,却因抢救无效死亡。叶氏兄弟怀疑,父亲可能是被刘云等三人推倒跌死的,遂向警方报案。

由于刘云等三人均称未推搡过叶老汉,浦北县警方决定对叶老汉进行尸检。经检验,叶老汉被确认死于“老年猝死综合征”。但叶氏兄弟认定:如果不是刘云等人放狗咬死父亲的猫,父亲肯定不会死亡。以此为由,2004年9月9日,叶氏兄弟将刘云等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父亲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等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浦北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后认为,叶老汉年老体弱还出门追赶刘云等三人,自身体质和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刘云等三被告放狗咬死叶老汉的猫是上述事件发生的诱因,三被告理应对叶老汉的死亡负一定责任,法院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叶氏兄弟7483.68元。

刘云等人想不通,他们仅仅是放狗咬死了一只猫,怎么会付出如此重大的经济代价。三人不服,向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5月20日,钦州中院审理该案认为,刘云等三人只能承担狗咬死猫的赔偿责任,叶老汉的死与他们的行为无关,一审法院认为三上诉人连带赔偿叶氏兄弟共7483.68元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于是,钦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叶氏兄弟的诉讼请求。

那么,刘云等三人到底应否对叶老汉的死负责呢?叶氏兄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钦州中级法院认定“猫死”与“人死”两者没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如果不是叶老汉的猫被狗咬死,叶老汉当晚怎么会猝死呢?11月7日,叶氏兄弟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了《抗诉申请书》,要求重审此案。

对此,浦北县检察院认为,狗咬猫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引发人命案的,本案纯属偶然现象。从表面上看,刘云等人放狗咬猫,与叶老汉病因的发作确实相关,但世界万物之间本就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刘云等人放狗咬猫虽然有过错,但其承担的责任应在一般人能够预见的范围内,否则就是“责任”扩大化,如小偷盗窃,失主一气之下自杀,小偷自然不应承担失主自杀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叶老汉的死是意外事件,是在一般人主观认识和预见范围之外的结果,刘云等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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