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此,我们有理由为这样的执行威慑机制叫好。
执行难,难就难在很多情况下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抽逃资金和财产等不诚信行为,而在个人信息难以共享的现状下,人民法院所能够获取的个人信息相当有限,太多的时候只能在“老赖”面前无可奈何。而共享的信息威慑机制则堪称化解这一难题的一剂良药。
在市民社会中,“无财产即无人格”是一句重要的格言,人格和财产的两位一体已然证明,在市场交易中,一个人能够成为市场主体进而获取财富的前提在于他有必要的财产,否则他就无法在市场中立足。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则,信息共享的威慑机制是一种“以彼之道还治彼之身”——你不是不履行财产义务吗?那法律就让你无法具有足够的交易资本——共享的信息会让一个人无处藏匿、转移资金和财产的。
不过,威慑机制的有效运转,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共享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要让那些执行难的“缔造者”在全国一盘棋面前,在各方的齐心协力之下,缺乏在市场中立足的资本和能力,而这对于市场交易主体来说无疑是一种“灭顶之灾”。经济人的理性分析会让交易主体自己作出正确的选择,“一时之赖”毁了“长期之利”的利害关系不言自明。
即便不考虑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主动性的强制执行也难保不出现漏网之鱼。与其让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最没有效率的强制执行上,倒不如以理性人的“利益驱动”来让在执行难问题上作奸犯科者主动“投案自首”,这样一来,不论是司法资源还是执行效率都会达到最优化。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要为执行威慑机制叫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