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依赖于足够的执法信息和有效的程序机制。目前实施的社区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情况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大检查等措施,由于时间间隔长难以保证监督效果。
建议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的电脑联网机制,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和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刑事执行信息和违法情况。同时,要建立检察人员与犯罪人的随时约谈制度。除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外,立法还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执行活动的随时介入制度,执行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材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从对社区矫正刑的监督便利主义角度出发,笔者还认为,可以将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构,在社区中设立检察派出机构和专门人员。
(浙江省杭州市上杭区检察院 孙亚非 李珍苹 赖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