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12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携带烟花爆竹的人或醉酒者,出租车司机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或者中途终止运营服务。
对于拿着一堆烟花爆竹的乘客,笔者认为出租车拒载是有道理的。谁都不愿意自取风险,出租车是运营车辆,又不是承担什么社会义务的车辆,不让危险物品上车理所应当。但对于拒载醉酒者,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极其缺少可操作性,比如:醉与没醉的标准是什么?再比如:乘客是不是“醉酒者”该由谁来说了算?
先说第一个问题。对于一个站在马路边上打车的喝了酒的人来说,他(她)到底醉没醉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当街狂吐?是胡言乱语?是眼神发直?还是浑身酒气?从报道来看,天津出台的这条出租车可以拒载醉酒者的规定中并未提及什么是“醉”,既然这样出租车司机又该如何掌握、执行呢?
再说第二个问题。既然连“醉酒者”的标准都没有,那乘客到底是不是喝醉了是由乘客自己说呢,还是乘客与司机商量着来,要不就是司机一个人说了算?前两个假设肯定不太合实际,其结果肯定是由司机来判断打车乘客是不是“醉酒者”。这样一来就又陷入第一个问题的圈子里去了。
如果没有明确判断是否“醉酒”的标准及合理的程序,谁又能保证“‘的哥’可拒载醉酒者”不会成为少数司机拒载的借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