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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缓刑人员重新犯罪 缓刑预告书只是开了个头

时间:2006年02月15日  09时06分   作者: 傅达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法院特别考虑你的前途、家庭、事业和出路等,依法对你判处缓刑,不予关押,希望你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这是郑州高新区法院一份《对缓刑人员预告书》中的话。据2月13日《郑州晚报》报道,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针对缓刑期间犯罪有所抬头的现象,郑州高新区法院对缓刑人员实施预告书制度,已有10多位缓刑人员接到法院的预告书,据说此举效果良好,“截止到目前无一人重新犯罪”。

媒体在报道时用了“人文关怀”的宣传定语,让人深刻感受到这一创意的温情。不可否认,将缓刑期内的行为后果告知缓刑人员,规劝其珍惜机会归复社会,这体现出司法机关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但以“目前无一人重新犯罪”来印证预告书的“良好效果”,笔者以为有些夸大其词。在我看来,二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还未为可知,而“预告书”的作用也仅仅在于程序上的宣示和预告,并不能承载实体上制度正义的功能。

为什么这么说呢?一个简单的道理,造成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原因,不可能是缓刑人员缺乏对行为后果的预知。恰恰相反,往往是由于监督考察机关监管措施的虚置,以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缺失,才导致缓刑期间的犯罪抬头。虽然法律规定,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然而对于如何考察和配合,立法并没有设计具体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实践中,一些基层派出所长期存在“重办案、轻监管”的思想,对于缓刑人员的教育管理经常会由于案件多、工作量大而流于形式,有些缓刑人员甚至长期脱管、漏管。这种状况直接导致缓刑人员“缓等于放”的心理误区,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模糊了自己的身份界限,从而再度犯罪。

当然,我们并不能排除缓刑人员因为自身意志薄弱而重归歧途,但从法律上看,缓刑人员依然是“戴罪之身”,对其实施监督改造依然是执法部门的职责。这种职责,不能推脱给缓刑人员自身法制观念的提高,也不能依靠“预告书”这样的程序创新,而有待于健全的社会制度来实现。

对罪犯的社会矫正,向来都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缓刑制度原意旨在通过对刑罚的暂缓执行,以社会化的方式促使罪犯尽快归复社会。但如果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监管,缺乏有效的教育管理,而致使缓刑人员重新犯罪,这不仅彻底崩溃了缓刑制度的价值基础,反而使其成为“纵容轻犯”的制度恶源。

基于这种认识,通过预告书的形式提醒缓刑人员珍惜机会、防止再犯,也可谓用心良苦的创新之举,显示出了司法机关重视缓刑人员的后期改造。但笔者以为这还只是一种创意,难以承载起制度的功能。对于缓刑人员来说,预告书始终只是一种提醒和忠告;对于执法部门而言,预告书也只是蕴涵着程序上的某种传递价值。要从实体上有效地预防缓刑人员重新犯罪,还必须从制度上谋求完善,比如:建立缓刑执行保证制度,出台对缓刑人员监管考察的衡量标准和操作程序,构建一套完整、规范的社会帮教机制,增设有关缓刑负担的规定,等等。

让人欣喜的是,郑州高新区法院显然意识到以上问题。其院长表示,预防缓刑人员重新犯罪,预告书制度只是一项,以后还会推出一系列的措施。只不过,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现象,对缓刑人员的监管教育,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公检法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基层组织、单位、学校和群众等构成监管网络、强化社区矫正。只有各部门和社区形成监管合力,把对缓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落到实处,才能真正让缓刑人员平稳度过缓刑归复期,安全实现从罪犯到良民的“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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