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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学术研究的新路径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谈法律与文学

时间:2006年03月31日  08时32分   作者: 孙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在多家报刊开设专栏,除法律论著外,还著有散文随笔集《想到就说》等。

编者按:我们把法律与文学这两个看起来相去甚远的概念放在一起,讨论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因为作为法律专业报纸的副刊,需要建立这样的交叉视角。也是因为,在西方,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已经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论著丰厚;而在国内,也渐渐为学界所关注。

从本期起,我们将陆续推出系列访谈,就此话题采访部分学者。也希望读者加入这个讨论。

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启示

说到“法律与文学”这个主题,我理解,应该包括两方面,一个是文学中的法律;一个是法律中的文学,即用文学的方式来阐述法律。不知道您是否赞同我这样的理解?

刘仁文:我大体同意你的理解。先说文学中的法律:古今中外,有许多文学名著都是取材于法制题材,如《罪与罚》、《窦娥冤》等,事实上,美国学者波斯纳就曾指出:“法律作为文学的主题无所不在。”正因此,一些优秀的法律学者在研究法制史、法律文化时,往往不满足于对某个朝代法典条文的研究,而是挖掘利用文学作品中的有关材料,正如法国学者布律尔所说:“类似巴尔扎克这样的小说家可以为我们提供在法典中所不能找到的法律现实的某些情况。”在我国,法制史学者徐忠明也独辟蹊径,通过古典文学来揭示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写出了《法学与文学之间》这样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

再来看法律中的文学,你把它解释为“用文学的方式来阐述法律”,无疑,像用通俗易懂的随笔乃至报告文学等形式来阐述法律自然属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内容,但这样界定恐怕还不够全面。实际上,我注意到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在近百年前的一个题为“法律与文学”的演讲中,他是将“法律中的文学”触角伸到法官判决书的写作风格上面去的,例如,他说:“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具有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着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忽视使用这些方法,判决将无法达到目的。”

还想提醒一下你的是,前面我只是说“大体同意”你将“法律与文学”这个主题分为前述两方面,也就是说,还可作进一步的分析,如在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学者视野里,他们还广泛关注法律对文学的规制,如版权的保护、小说的诽谤、色情文学的界定等。

您提到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能否简单作一介绍?它对我国有什么启迪意义?

刘仁文:“法律与文学运动”和“法律经济学运动”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几乎同时崛起的两个交叉学科,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前者是要把法律往“人文学科”上拉,后者是要把法律往“社会科学”上拉,不过结果却不是谁吃掉谁,而是二者均获得长足的发展,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法律的双重性:它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人文性。虽然现在“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影响要更大些,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影响也不可低估。据我国学者朱苏力介绍:现在,美国一些主要的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与文学的课程;一批重要的有关这方面的著作相继面世,包括波斯纳这样的“法律经济学运动”鼻祖也加入了“法律与文学运动”,写出了《法律与文学》专著;“法律与文学运动”已经形成了法律中in的文学、作为(as)文学的法律、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of)文学的法律四个分支。

虽然我国现在已有少数学者对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表示出了兴趣,但作为一个系统化的学派却远没有形成,我想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无论是从丰富我国的法学理论,还是从改进法学研究的方法来看,都是必要的。

古今中外,有许多文学名著都是取材于法制题材(图片为《窦娥冤》,戴敦邦/作)。

二、从法学院逃逸的诗人

我们在强调法律与文学的密切关系的同时,是否也要看到其应有的差别?

刘仁文:你这个问题提得好。我们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并不是说就只研究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研究它们的差别也是题中应有之意,否则就不好解释法学家和文学家是两种不同的职业。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就说过:“很多诗人是从法学院逃逸出来的学生。”历史上,还有一些著名的作家如雨果,也是出身于法学院。中国当代最优秀的诗人之一海子,也是毕业于北大法律系。他们都基于自己的爱好没有选择去做法学家。当然,也有法学家是出身于文学系这样的例子,像前面提到的波斯纳,最初就是毕业于耶鲁大学的文学系,后来才进的哈佛法学院。需要说明的是,前述“法律与文学运动”并不是至少主要不是我们某些语境中所指的既从事法律研究又从事文学创作,而更多的是指一种学术研究的方法和路径,如虽然诗人或作家是“从法学院逃逸”出去的,但他的诗歌或小说文本却反过来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它,研究其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

我前几天到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渎检处参加他们的一个读书活动,与会的检察官反映,他们特别想看到用高质量的文学语言表现法律的书籍,但像《西窗法雨》那样对人影响至深的作品太少了。当时由此就引出另一个话题,法学家是应该沉溺于单纯的学术研究,还是应该抽出一些时间来写一些通俗的随笔之类,通过文学形式普及法制理念?您怎么看?

刘仁文:我也很喜欢你提到的刘星先生的《西窗法雨》等著作,法学界还有贺卫方教授等人在这方面也做过一些很好的工作,他们的法学随笔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但现在掌握或者热衷于这类写法的法学者还不多,甚至与经济学界的随笔作家比起来也还很不够。因此,我完全同意你所提出的法学研究工作者中应有更多的人来写一些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文章,以使受众面更广些。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学术圈内可能会有一些不同看法,有的学者可能会认为这是在浪费时间,还有的甚至可能会被认为是不专一于学术。我个人倾向于尊重不同风格的学者,但有一点我态度始终是明确的,即文章不能以长短论,法学界现在盛行长文章、瞧不起短文章,这很不好。

刘仁文的散文随笔集《想到就说》

三、文学家的作品在打前哨

我记得几年前您曾在一篇名为《与巴丹戴尔先生谈死刑》的文章中介绍道,在法国废除死刑的过程中,除了学者们的呼吁,还有作家写出死刑冤案的作品,震撼了社会,后者为最后废除死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刘仁文:其实这种现象不只出现在法国,在其他一些国家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形。原因很简单,学术作品只在很小的专业圈内有影响,但大众化的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影响面却要大得多。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的一些重大变革如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都首先是因为一些文学家的作品在打前哨。启蒙思想家们的有些作品,很难简单地将其归于哪一类,可能既是政治著作、又是法律著作、还是文学著作,但这种跨学科的著作影响更大,这提醒我们今天的法学家,如果要在时代的变革中引领潮流,至少要破除各部门法愈分愈细的现状,要改变枯涩难懂的行文方式。再优秀的思想,再高明的理论,如果不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广大群众理解和掌握,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我注意到,您本人作为一名研究法律的学者,近些年来也在致力于文学创作,在多家报刊上撰写了大量随笔、杂文,能谈一下您本人的创作经历和收获吗?

刘仁文:我从小爱好文学,后因持续攻读学位和在学术圈内混的压力,使文学之梦渐行渐远。直到这几年,心态缓和下来,同时,在“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后,也觉得有些话要说,比如,我去过十几个国家,如果把我观察到、体会到的一些东西说出来,也许对读者会有点用。这样,在几位报社朋友的鼓励和催促下,断断续续地写了些法学随笔、时评和散文。去年,我结集出版了《想到就说》,最近又正在选编另一本集子《具体权利》。文学说到底是美学,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有一点美的爱好,这不能算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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