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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钉桩拉绳,当心交通肇事
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时间:2006年04月22日  09时12分   作者: 朱荣成 徐煜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事故现场

朱荣成 徐煜

2006年3月15日上午,江苏省阜宁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罕见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梁军(化名)在其最后陈述阶段如梦方醒,后悔不迭地说:“以前只知道司机开车轧死人会犯交通肇事罪,根本不知道在公路上钉桩拉绳不当致人死亡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后再也不会做这样的傻事了……”

梁军以一辆电动三轮车拉货挣钱,由于为人忠厚老实,干活又很勤快,不少雇主都愿意让他出车。当地某礼仪公司的蔡老板对梁军颇有好感,遇到公司里有拉货业务时,总爱喊上梁军。

2005年11月27日晚上,蔡老板接到一笔业务,本县陈集镇中国移动通信专营店搞开业三周年庆典宣传,需要搭充气的拱门增添喜庆气氛。蔡老板当即打电话给梁军,让他第二天早上到公司来,将拱门拖运到几十里外的陈集镇,确保在9点钟之前将拱门竖起来,报酬仍为每次20元。

梁军接到电话后不敢怠慢,于翌日大清早就驾车来到蔡老板的公司,拖上拱门、鼓风机以及拉绳、铁钎等工具赶往陈集镇。到了移动通信门市之后,梁军在几名门市员工的帮助下,七手八脚地将拱门充气后顺着街道方向在门市前竖了起来。当天,寒冷的北风呼呼地刮,为了防止拱门倾倒,梁军将用来固定绳索的那根铁钎钉在过道上的水泥缝里。为了防止过往的行人和车辆不经意被剐倒,他特意用四根红布条扣到绳索上,以起警示作用。

在搭好拱门之后,梁军关照了几声门市员工,便驾车离去。他万万没有想到,由于自己盲目在过道上钉下一根铁桩,在庆典活动的当天,一位无辜者在骑车经过拱门时,被拉绳绊倒而命赴黄泉。

受害人岳某年近花甲,是陈集当地人,出事当天傍晚5点多钟,他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移动通信门市,因拉绳没有红灯警示,岳某连人带车“扑通”一声重重地摔倒在冰冷、坚硬的水泥路上。岳某虽很快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未能留住生命。

事故发生后,阜宁警方调查认为,梁军未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在道路上钉桩拉绳,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影响了交通安全,而且未能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梁军自首、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等因素,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梁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梁军应当预见自己将铁桩钉到公路上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却自认为绳子系了红布条,行人车辆会及时避让,让他没想到的是,夜色降临之后,没有人及时将拱门收起来,而行人和车辆根本看不到扣着红布条的拉绳,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此案虽已画上了句号,但留给人们的教训却是十分深刻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工厂开工,商场、店家开业等庆典活动日益增多,与之相适应,一批专门从事搭拱门、气模、放气球的庆典公司也应运而生。但是,因管理失当,人们时常从媒体上看到拱门倾倒、气球爆炸,拉绳绊倒行人车辆、电源线漏电致人死伤的新闻。希望人们能从该案中明白这样的法律常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事故,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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