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宋汉亭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对城镇违法建筑、旧城改造的拆迁也越来越多,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督促房主及时拆迁,通行的做法就是在涉及的房屋墙上涂上一个大大的“拆”字,殊不知这一行为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将被认定为是一种违法行政活动。4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就一具体案例,终审判决确认城建等部门在他人房屋上喷涂“拆”字违法。
2004年3月,家住南阳市卧龙区利民路的吕某一大早起来,发现自家围墙上多了五个大红的“拆”字,大门东侧立柱上还贴有一个通告,通告是卧龙区城建局和卧龙区陆营镇政府联合下发的,大致内容是:为了加强陆营镇城镇建设,要求位于利民路等路段的违法建筑限期内自行拆除。吕某认为卧龙区城建局和陆营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行为。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在原告私宅上张贴通告及涂字的行为违法,但是这一行为不具有可撤销之内容。故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城建局和被告陆营镇政府在原告私宅大门及围墙上张贴通告并喷涂“拆”字的行为违法。
卧龙区城建局和卧龙区陆营镇政府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张贴通告和书写标语是正常的宣传教育活动,是不针对特定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二上诉人通告限期拆除的是违章建筑,未在任何人合法财产范围内喷涂“拆”字。
南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不针对特定人的具有广泛普遍的告知作用的通告属抽象行政行为,但是两行政部门在吕某私宅建筑物上喷涂“拆”字及限期自动拆除的行为,是针对该私有建筑物所有者吕某所采取的具有行政管理作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故其上诉所称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再者,两行政部门喷涂上述字迹,通常应当是行政管理机关首先确认该建筑物违章再要求执行对象拆除。但是上述行政部门却未按任何法定程序确认该建筑物违法并限期拆除,实属程序违法。故其所称限期拆除的是违法建筑未侵犯合法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认定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了两行政部门的上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