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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6期       今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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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用人单位裁减了,能得到多少补偿金?

时间:2006年04月22日  09时12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在工厂工作了近11年,如今,工厂因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部分人员,我正好在所裁减的人员之中。我与工友请教律师得知,根据法律规定,工厂应当给予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经与工厂协商,工厂同意按照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并招贴通告:工作三年以内的付给3000元补偿金,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付给5000元补偿金。我提出我工作11年,按三年以上给付补偿金不公平。但工厂对我的意见不予理睬。请问,被用人单位裁减后,按法律规定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读者 尹立奎

尹立奎读者:

用人单位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裁减职员,是很正常也是很普遍的现象,那么,在被用人单位裁减后,职员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你们单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不合理,还违反这一规定,为此,你可以根据自己在该工厂工作的年限,要求工厂按每满一年工作时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与工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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