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暖花开时节,办案路过女经理徐某开的饭店时,见里面生意依然兴隆,徐某正热情招呼着八方来客,脸上洋溢着喜悦与满足。徐某不知道的是,1995年的一次偶发事件中,如果我稍有疏忽,她生活的春风阳光,将可能被一缕阴影遮挡。
那是1995年的夏天,我刚进办公室,就接到和桥公安分局的电话,邀请我院技术人员去鉴定一份笔迹材料。经请示领导同意,我立即驱车前往。
这是一起盗窃案,发案地就是徐某开的饭店。该饭店的一个女服务员在店内遗失一皮包,包内有3张银行存款凭条共计8100元。该服务员立即到银行挂失,但被告知8100元已被人冒领,她随即报案。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指认,警方对徐某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徐某矢口否认自己盗窃,但因担心饭店生意受损,表示愿意息事宁人,补偿女服务员8100元被盗款,不想这增加了警方的怀疑。为查明真相,和桥公安分局决定请检察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取款凭证上假冒的服务员的签名是否出于徐某之手。
在和桥公安分局办公室,警方给我提供了嫌疑人签名笔迹和银行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笔迹。乍一看,二者在写法、形体、运笔特征等方面极其相似,凭第一印象,我脱口而出:“像同一人所写。”“肯定?”和桥分局的办案人员告诉我:嫌疑人的留置时间很快就到了,如果能认定笔迹系同一人所写,他们立即办理刑拘手续。
“目前还不能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仔细鉴定。”我静下心来,开始按照笔迹鉴定程序一步一步认真检验。一个小时过去了……两个小时过去了,公安人员借着为我倒茶,一次次地进来催看。我知道,他们急等着鉴定结论决定下一步的行动,但检验必须按照科学程序,每一步都要扎扎实实。3个小时过去了,随着检验的深入,两种笔迹的差异点也越来越多,是就现有样材下结论?还是多搜集一些样材做进一步检验?笔迹鉴定结论事关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事关办案质量,虽然时间已是中午,我仍然选择了后者。
匆忙吃了个盒饭后,我立刻驱车前往十几里以外的嫌疑人家。在嫌疑人家中,我搜集到了她平时的信件、日记等笔迹材料,在充分的样材面前,我总结了嫌疑人平时固有的书写习惯。经过进一步的严格比对检验,我作出了与第一印象完全相反的结论:银行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笔迹和嫌疑人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同时,我建议警方释放留置的嫌疑人。几天后,我接到了和桥公安分局的反馈:笔迹鉴定结论使他们及时改变了侦查方向,现在盗窃案已破,银行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确系另一人笔迹。
11年过去了,我时常会想起这个案件,它提醒我:任何时候都不要急躁,公正的结论必须建立在扎扎实实的鉴定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