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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抗诉程序应完善“送达制度”
时间:2006年05月26日 09时02分 作者: 朱凯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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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程序,但该送达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检察院,以后者为主体的送达缺少相应规范,实践中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困扰。笔者认为,高检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民行检察的送达程序,给基层检察官“解困”。理由有三:首先,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遗憾的是没有明确具体送达方式和法律后果,以致“无法可依”;其次,设立送达程序能够有效规范检察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否则将极易导致公权力的滥用,也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最后,由于检察送达缺乏全国统一的“尺度”,各地做法不一,可能导致冲突,严重损害法制的统一性。
(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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