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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8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
北京一村支书终审被判十一年

时间:2006年06月08日  08时13分   作者: 李京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记者李京华)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一明,擅用职权挪用8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谋取个人私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今年45岁的李一明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孙氏有为商贸公司在白各庄村租地建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维因企业经营等方面得到李一明的关照,于2001年8月送给李一明1万元。同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李一明为规避镇政府对辖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监管,违规将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征用土地补偿款817万余元转入白各庄村农业队账户内。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间,李一明擅自决定并先后10次将其中人民币814万余元分别借予孙氏有为商贸公司及有为孙氏工贸公司使用。

在庭审中,李一明提出,挪用的款项应为村集体自有资金而非公款,其主体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但法院审理后认定,李一明身为白各庄村委会负责人,对土地征用补偿款具有管理权,因此其身份符合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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