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侦查监督工作多年,我办理了上百起案件,去年的一件收购赃物案给我留下的印象最为深刻。
去年3月20日,我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王经伟涉嫌收购赃物一案。依照惯例,我首先详细阅读了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卷,发现其中仅有公安机关从王经伟处扣押赃物摩托车的记录和失主的报案材料。究竟是收购赃物还是盗窃,仅凭目前已有的证据不能给案件定性,我决定提审犯罪嫌疑人,消除这一疑点。
在看守所,我让王经伟重述一遍犯罪事实。他看上去有些紧张:“前几天的一个上午,我在街上闲逛,碰到一个陌生人要卖摩托车,我正好需要一辆,就花1500元买了这辆车,可没过几天,就被民警逮住了,把我送进看守所,我实在是冤枉呀!”
如果王经伟的供述属实,他涉嫌的就只是收购赃物罪。然而,仔细琢磨案情和笔录,我的直觉告诉我此案很可能存在“猫腻”。我把自己的疑问向主管检察长作了汇报,检察长当即作出指示: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当天下午,我来到王经伟家中了解情况,试图发现新线索。一个重要情况引起了我的注意:王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按照常理,他在街上闲逛时不大可能身上正好带有1500多元,由此推知他很可能说了谎。于是我打算从购车款的来源入手,进行下一步的讯问。
二进看守所,当我向王经伟追问购车款的来源时,他显出一丝慌张,但很快又故作镇定地回答:“是从我女朋友那里借来的。”为戳穿谎言,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我对他借款的时间、地点、现金面值等细节特征逐一讯问并记录。王经伟的回答越来越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后语,我更坚信了自己最初的判断。为防止串供,提审刚结束,我就迅速找到王经伟的女朋友核查此事。我一提到借钱的事情,还没等我介绍完情况,王经伟女友就立即矢口否认,并作了书面证明。
第三次在看守所面对王经伟,当我把其女友的书面证明拿给他看时,豆大的汗珠从他额头滑下,他终于低下了头。原来他听人说过,收购赃物罪比盗窃罪判得要轻些,就决心一口咬定是收购了别人的摩托车,企图蒙混过关,怎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嫌疑人王经伟终于承认自己在公安机关侦查时说了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案情至此真相大白,压在我心中的石头这才落了地。3月22日,王经伟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南省渑池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当年6月被渑池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