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4382期       今日4

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往期回顾
新闻检索——SEARCH
关键词:
检索方式:
高级检索























 

 

首页>>基层采风>>故事>>本页

建议完善《刑法》第八十八条

时间:2006年06月09日  08时52分   作者: 茅泽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其目的是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刑法威慑力,消除罪犯的侥幸心理、增强司法机关的责任心和群众的正义感。但该条款未对贪污贿赂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挪用资金罪给予充分注意,存在美中不足之处。

上述两类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是单位,司法实践中,其案源大部分来自群众举报。由于群众举报并不享有与“被害人控告”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举报后相关犯罪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以致超过追诉时效,必然会放纵犯罪、有损人民群众的反腐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将《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被害人”修正为“被害人或人民群众”。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 茅泽云

发表评论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2,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