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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跟踪监督

时间:2006年06月09日  08时52分   作者: 刘长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不少侦查机关对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作结案处理,不再进一步侦查,检察机关也普遍疏于跟踪监督。笔者认为,基于以下两个理由,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这类案件后续侦查的跟踪监督工作:

首先,对某一案件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从程序上作出不予追诉的处分,这种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一旦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了起诉条件,仍可以提起公诉。因此,将纯粹程序性、效力相对、处于悬疑状态的存疑不起诉案件束之高阁,不符合立法原意。

其次,放弃存疑不起诉案件至少会造成两个不良的后果:放纵犯罪与被害人或其亲属得不到抚慰赔偿。犯罪总会留下蛛丝马迹,犯罪证据被掌握只是时间问题,如果不再侦查,就是对犯罪的放纵;另外,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必然使被害人或其亲属精神上的伤痛不能平复、经济上的损失得不到补偿,有失社会公平与正义。

福建省武平县检察院 刘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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