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北京等21城市消,联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建议,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前段时间,民诉法修订草案已经赋予了社会团体(包括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21个城市的消协“上书”显得意味深长。“上书”既体现了消协对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权需求的急切心情,另一方面,“上书”也可能是“不得不为”的举措。
在民诉法草案中已确定的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权,再加上此次“上书”的助推,消协将拥有公益诉讼的资格,这一点应该顺理成章。但更需要洞见的事实是,即便公益诉讼权到手,它也有赖于一个“健康”的消协去实现。所说的“健康”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扩大发言群体,二是组织架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此对照,很显然的事实,现在各个城市依赖于行政拨款、权力寻租色彩浓厚且办事效率不高的消协与“健康”都有较大差距。如此看来,此前缘于团体公益诉讼权缺失而造成的维权“公地悲剧”能否彻底摆脱困境,仍然存疑。
仅以消费公益维权而言,如果加以比较,个体的热情与动力也是远甚于消协这样的社会团体的。究其原由,倒不全因为消协当下运作的局限性,更在于个体的“权利被侵犯痛感”更强烈。无论是在新闻中,还是于个人的生活经验中,我们都不难见到一些“孤胆英雄”,可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支撑,他们虽令人敬佩却也显得悲情。这次民诉法修改首次赋予了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事实上也就是将个体公益诉讼权排除在外,显存瑕疵。
正因为如此,倘若说消协在试图展现其以自己努力推动社会法规进步的自觉,那么,它现在最应该做的,其实并不是一个近乎重复式的“争取消协公益诉讼权”的“上书”,而更应该呼吁民诉法增加与激活个体公益诉讼权。 (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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