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我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那个时候中国法治建设刚起步,还没有形成自己的一套体系。可以说,我们这代人是和中国法制一起成长的。在我上大学的时候,老师基本上套用苏联法律理念,并讲授很多政治原则,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引入很多境外的先进法律思想和理念,有很多人不断出国学习,把国外先进法律理念带回国内。直到今天,中国司法的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适合中国国情的体系并不容易,它是一代代中国法律人通过一点点尝试、一次次摸索形成的。
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从无到有,虽然经历了艰苦卓绝的过程,但却能看到实实在在的进步。就法规制定而言,几部大法典的颁布———上个世纪70年代颁布的《宪法》、80年代的《民法通则》,还有修改了数次的《刑法》,以及后来颁布《合同法》、《仲裁法》等数百单行法规,可以说,每十年都有显著变化。
互联网上有人批评中国司法制度缺陷。这种批评有一定道理,因为所有的司法体制都不可能完美,都带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传统和历史等特色和烙印。特定的司法制度就是一个特定环境、特定时代、特定时间和地点的产物。中国是这样,西方也是这样。制度缺陷每个国家都有,但合理的司法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自我完善和自我修正的能力。如果我们把中国今天所遇到的司法难题和存在缺陷与美国百余年或欧洲几百年的法律发展史相比,就能发现这些问题的存在实在太正常了。中国法制建设需要时间。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是否能够面对现实,积极地有创意地完善制度。日前,中国首次颁布司法改革白皮书,介绍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推进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以及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等方面进行的改革。这种正视问题,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谈的态度,本身就是非常积极的信号。在这次司法白皮书后,可能还会有一部或多部白皮书公布,司法制度改革会因此再进一步。这样一点一点的前进,是中国体制进步的方式,也是任何社会体制进步的方式。
白皮书的亮点之一,是提出司法改革要以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为重要目标。在西方语境下,司法独立有着一套完整内涵,它与西方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相关,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与西方国家并不相同,显然照搬西方语境下司法独立的内涵并不恰当。这就是法律移植中的转化问题。但在现有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政体要求下,不断提高、且具有体制特点的司法独立是现实且有积极意义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创造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创造制度的过程。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宪法原则和中国特有的社会体制最大利益需求的司法独立尚需进一步讨论。白皮书只是一个起点,但却有重大意义。
白皮书还醒目地提出,“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首次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此次司法改革白皮书又用大篇幅加入阐述,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进步。
此外,近两年广受舆论关注的执法监管等问题,在白皮书中也能找到相关介绍,比如检察机关推进了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开展保外就医、看守所械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等等。
除白皮书以外,我认为,30年来中国司法制度最大的进步就是司法能力大幅提高,司法系统体制化、专业化。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是当年全国最难通过的考试之一,而法官和检察官的审核,也从单独认定改为全国统考,法官和检察官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质也在发生巨大变化,以前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里有不少转业军人,而现在法律专业背景已成入门必要条件。
其次是在法院判决之外形成了一个仲裁和人民调解制度相结合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一个成功创新。按照一些西方的法律理念,人民调解或类似安排、似乎多少有些干涉个人自由之嫌,但在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以基层社会组织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度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效果,这是法律和社会的一种释放善意的结合。▲(作者是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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