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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收受礼金罪”的难点在于执行

时间:2014-09-30 08:57:00  作者:岳乾  新闻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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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9月28日《京华时报》)

  据刑法方面的专家介绍,该罪名乃是为了弥补目前刑法中“受贿罪”的法律漏洞,针对“礼尚往来”演变成“腐败往来”而设的,对于肃清吏治,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效果。

  我们承认,在当前的刑法中,“受贿”一罪因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在现实中留下了不大不小的漏洞,某些人利用这一漏洞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以谋取长线利益;而某些腐败官员则利用这一漏洞,打着“礼尚往来”的旗号变相收受贿赂。与明目张胆的“受贿”一样,这种行为最终损害的,也是国家、集体的利益;最终受伤的,也是公权力应有的公平公正。

  为此,弥补这一漏洞,堵上腐败者以“礼尚往来”的形式谋取私利之门,就颇为重要。而“收受礼金罪”正是针对这一社会需求而设。

  然而,我们也要预料到,“收受礼金罪”在现实中的操作之难、执行之艰,可以说,“收受礼金罪”的关键与重点在于执行。

  “收受礼金罪”的操作难与执行艰主要在于“收受礼金”这一行为在现实环境中一则难以定量,二则不易定性,三则公平执行尤其难。

  定量之难首先在于“收受礼金罪”之所谓“礼金”是否仅仅指金钱或有价证券,如何是,那么就存在着一个“以物为礼”的漏洞,那么收受贵重礼物如何体现在这一罪名中,就很值得研究。而如果“礼金”不仅仅指金钱和有价证券,还包括各种礼物,那么在现实社会中,往来之物千差万别,价值几何往往难以量化,况且每个人有每个人的兴趣爱好,相同价格的物品在不同的人的眼中有不同的价值,那么,如何定量就成了一个难题。

  定性之难则在于在中国社会中,虽然容易变质与走形,但是“礼尚往来”仍然是人际交往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官员既然不是生活在一个真空的环境中,那么对于这一点,即使是官员也未能免俗,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就存在着如何甄别正常的“礼尚往来”与变质的“腐败往来”的难题。再者,如果牵涉到官员的家人,家人与他人之间的“礼尚往来”又该如何定性?如果有人通过与官员家人或者亲朋“礼尚往来”而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这一行为又将如何规范?等等问题,不一而足。

  公平执行之难乃是由于涉及地方风俗与习惯,涉及具体的人际关系,当“收受礼金罪”落实到现实社会中时,必然会遭遇情、礼、法三者冲突的难题。结合我们社会当前的权力生态来看,这一难题极易导致“收受礼金罪”在不同地域中,面对不同人时,其执行必将千差万别,造成执行中严重的不公平,而这一不公平将进一步加重腐败分子投机心理,模糊正义与邪恶的边界,恶化权力的生态,正如英国法学家边沁所说,法律的真正力量并不在于严厉,而在于公平地执行。

  不难看出,“收受礼金罪”的设立主要针对的是官员群体中的“微腐败”分子,主要加以规范的,也是“微腐败”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一罪名的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反腐中的“拍蝇”,是通过“拍蝇”纠正基本权力生态,厘清权力内部以及权力与社会之间千丝万缕的人情羁绊与利益纠葛。也正因为此,它所面临的情况就更为繁杂、琐屑,也就更难确立黑与白明确而清晰的界限,执行也就更难。

  所以,笔者认为,设立这一罪名并不够,要使其真正发挥效用,尤其需要立法及司法部门明确操作规范,制定执行细则,解决定量、定性以及公平执行的问题。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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