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已有超过一个月时间。实施首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全国1/3以上的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增幅超过30%,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而从案件类型来看,行政案件增幅最大,登记立案29924件,同比增长达221%。
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改革举措对法院内外以及当事人权益产生了巨大影响。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往群众到法院打官司,在立案环节存在一定障碍,甚至还出现过一些法院为了保证结案率,在年底拒绝立案的“潜规则”。在这次改革当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立案登记制作为解决民众告状难的重大改革,不仅有效地保障公民诉权,还有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渠道,让更多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化解。
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目前的立案数据看来,“立案难”确实得到了有效缓解,尤其在行政诉讼领域,立案数量几乎出现了“喷井”的现象。当然,这并非表明当事人想立什么案就立什么案。要正确地理解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有一个重要的立案前提条件,即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的范围。登记不等于受理,法院能不能立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目前对立案登记制存在一些误读,以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事实上,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因非法律因素所导致的“立案难”现象,而非立意将所有的纠纷或难题都纳入法律之门。
革故鼎新令人振奋,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目前立案登记制还只是刚刚落地,能否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尚需实践给力。最高法同时指出,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驳回的案件增多、涉诉信访压力加大。大量案件在登记立案后,因不符合收案条件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这些裁定可能会形成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直至申诉信访。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一个行为可能会产生多个诉讼,同样会产生多个涉诉信访案件。大幅增长的案件无疑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带来了巨大挑战,让“案多人少”“供给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立案渠道疏通后相应的配套措施还有待完善。作为法院化解纠纷的三个阶段,立案、审判与执行虽相对独立并相互制约,但均统一在司法职能之中。由于在立案登记制下,向法院起诉更加简便,一些复杂的案件也会涌入。因此,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就有必要在审判执行阶段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司法效率,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保证有案必立后,同样实现有案必结。
实行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但是,一旦当事人不得已需要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立案登记制能够使法院的诉讼审判更加亲民、便民,是向大众普及法律观念,把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到法治轨道上的一条重要途径,从而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的第一个环节就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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