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我国对扶贫工作制定了不少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扶贫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安全上,对扶贫项目本身、扶贫资金运用效果的考评则成空白地带
□朱贤春
近年来,政府对扶贫工作高度重视、投入前所未有,但在一些地方,投入的增加并没有带来明显的效果,一些扶贫项目不接地气、不做周密的计划,只管把资金投出去就完事,成效如何反倒不重视。有农民甚至反映:扶贫项目,搞啥亏啥,农民都怕了(6月17日新华网)。
类似“头年一哄而上,来年一拍两散”的伤民扶贫项目早已屡见不鲜,但是闹剧仍在多地不断上演,根子就在于政府扶贫全过程缺乏法治护航,尤其是扶贫项目本身、资金运用效果几乎处于法治缺失的状况,使得政府扶贫不够规范。
不可否认,我国对扶贫工作制定了不少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扶贫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安全上,对扶贫项目本身、扶贫资金运用效果的考评则成空白地带。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2011年出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等作出了细致规定,但没有对资金使用效果作出相应规定,而且对扶贫工作考核也多没有涉及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使用效果,这使得扶贫项目本身、扶贫资金使用效果成为法治约束的薄弱地带。
当然,对扶贫项目本身、资金使用效果考评存在一定的难度,远远没有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安全等进行考评容易,可扶贫毕竟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局,来不得半点马虎。特别是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后,更有理由对关乎“精准扶贫”命运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使用效果高度重视,补足扶贫工作在法治方面的短板。
其实,将政府扶贫工作全部纳入法治化轨道,乃是大势所趋。当前中国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就明确要求,要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考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不仅对“三农”问题高度聚焦,而且首次为农村法治体系化指明方向,明确加快扶贫开发立法。
当然,推进扶贫开发立法有待时日,然而,各地各部门不能坐等国家立法,而应根据实际先行先试,将扶贫项目本身、扶贫资金运用效果以合适的方式纳入考核范围、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将其作为考核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避免扶贫伤民事件再次上演。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