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寄希望于上级的干预,寄希望于权力之手来解决司法的纷争,那么必须做好准备,其结果可能更糟,与我们期待的法治也可能会更远
□叶泉
最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引起了舆论的极大争议。被告人田某目睹了妻子被强暴,一怒之下和施暴者扭打在一起,最终杀死了对方,田某被温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田某没有选择上诉,那么,上诉期届满后,温州中院的判决就应是生效判决了。
这个司法判决让一些人不满,有人公开指责法官的智商“让人捉急”,更有甚者有人直接提出要把案件发回重审,让法院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
这样的批评不仅武断,而且从国家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有点犯忌。一般来讲,舆论不应该对生效的司法判决指手划脚,更不宜公开指责。但是相信这样的话说出来,一定会引来一片嘘声。司法不需要监督吗?错误的判决不需要纠正吗?司法不应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吗?
一千个人会有一千种理由为自己指责司法的行为辩护,而且这些理由听上去可能都是绝对正确,无法辩驳。所以,这里暂时不谈什么司法权威,只想谈谈为什么在一些案件中会出现法官与民意“对着干”的情况。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对着干”,才让很多司法案件出现案子结了、争论未了的现象。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排除司法腐败的因素,每个法官都有正常人的智商,大多数人都能看出来的问题,法官不可能看不出来。那么,为什么法官的判断会和“正常人”不一样呢?这其中,案件的事实认定是个关键因素。
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分析,我们看到的事实多数都是媒体报道的事实,而媒体有些时候只采用了律师一方的说法,这样的报道在客观性、公正性上是会有缺陷的。一些读者很可能就是只看到了《男子目睹妻子遭人强暴,拿菜刀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这样有明显倾向性的标题,就发出了对司法不公的批评。
而法官看到的事实和我们看到的事实是不一样的,法官看到的事实是在严格的司法程序基础上,通过合法、完整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虽然我们承认法律事实也不完全是我们说的客观事实,但是一般来讲,它远比我们从媒体报道上看到的“事实”严谨准确,也更具客观公正性。
横看成岭侧成峰,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得出来的结论可能完全对立,这不是说谁的智商更“令人捉急”,而是说我们看到了什么。
其次,就案件本身来说,谁更有权解释法律。我们说司法缺乏权威是因为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判断权经常受到挑战。以此案为例,有人认为被告田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田某犯罪情节较轻,应该从轻判决。但是我们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有没有想到我们是否比法官更有权解释法律?
事实上,世界上不仅成文法国家存在这样的问题,判例法国家也存在这类问题,法官怎么来判断一个案子的具体情节与法律的表述相吻合,而在中国这个问题尤甚。大多数中国人的思维做不到单一式的法律思维,而是习惯于传统的情理法式的思维,也就是法律中融合了情与理的多元因素。之所以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法院对田某判重了,同情占了很大的比重。正是因为法律不是我们所期望的单纯的法律,而是“多元化法律”,才导致了“一人一是非”的判断,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社会理想对法律进行符合自己需要的解释。
多元化对舆论来讲可能是好事,但是对司法来讲就不尽然,因为多元化妨碍了法律的统一实行,没有统一实行的法律,也就没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判断的确定性,而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舆论释法不可取。
回头再来说司法的权威问题,排除法官的智商因素和司法腐败因素,以及新型案件带来的司法认识难题,对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审理,我们必须尊重司法的权威,否则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争议。如果我们寄希望于上级的干预,寄希望于权力之手来解决司法的纷争,那么必须做好准备,其结果可能更糟,与我们期待的法治也可能会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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