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据12月29日人民网)。《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明确教育惩戒不是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重点强调“育人属性”。其中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且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进行监督。
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教育惩戒的概念,对教、学双方都有约束和保护的作用。一方面,赋予教师以合理手段管教学生的权力,使教师能够“理直气壮”地教育学生,避免出现教师碍于多方面原因“不敢管也不愿管”的问题。另一方面,则约束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使学生受到不公平待遇时“有所依”,避免发生教师体罚学生致死或造成不可挽回伤害的事件。期待“教育惩戒”为教学工作带来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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