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强奸并残忍杀害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幼弟王家红,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理由是: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原判量刑失当(7月3日中国网)。
因为新闻来源于网络,真实性不那么让人放心,笔者特地进行了检索,结果发现,《生活新报》等传统媒体一个月前就对此案作过报道,内容大同小异。在网上甚至还可以找到被害人家属的申诉书。
本案的二审判决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质疑的焦点集中在两点:第一,犯罪后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后走投无路,才被迫投案,还能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自首就可以免死吗?
对第一个问题,理论界有争论。但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是否被通缉,都应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即便李昌奎犯案后曾经逃跑并受到通缉,他也一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认定自首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被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李昌奎强奸王家飞后,用锄头猛击其头部,又将其年仅3岁的幼弟王家红倒提,以其头部猛撞铁门,后又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的脖子勒到了一起——难道这还不算“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吗?
笔者并非死刑的积极拥护者,也认同在“可杀可不杀”情况下应“少杀慎杀”的司法观念,但是,“少杀慎杀”绝不等于“该杀不杀”。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法律作出判决,即使法官本人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取代法律。否则,不仅有损法律权威,加剧司法的不确定性,同时,也会给某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