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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法律规制"见死不救"切忌自设禁区

时间:2011-10-20 09:26:00  作者:李曙明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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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广东佛山两岁女孩小悦悦被碾轧的第8天。孩子仍未脱离危险。

  两名肇事司机的行为,人天共愤;18名冷漠路人,也备受谴责。用法律手段规制“见死不救”,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2001年全国两会上,32名代表就增设“见死不救罪”提出议案。之后,不时有类似呼声。但十年过去,基本“原地踏步”。一个值得玩味的现象是,和民众诉求强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专家学者对此几乎一致否定。在我看来,部分意见,有自设禁区之嫌。

  10月19日《广州日报》报道,中山大学教授王仲兴认为,“见死不救”不宜入罪,因为小悦悦事件反映出的更多是道德层面的事情。法律规制“见死不救”,会混淆犯罪和违背道德的界限。这是多年来反对者反复重申的理由之一。果然如此吗?

  道德和法律有界限,但界限并非总是泾渭分明。当一个不道德行为需要用法律规制,国家通过立法将存在于观念中的不道德行为落实在法律条文中,即实现了从道德到法律的转化。衡量这种转化是否正当、是否必要的唯一标准,是它能否更有力地保护公民仅靠道德约束难以保护的权益。

  在“小悦悦事件”中,如果“见死不救罪”已然确立,18名路人中会有人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施救吗?答案并不确定,但孩子毕竟多了一个活下来的机会。事实上,很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增设“怠于给予救助罪”:“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而我们,却还拘泥于道德和法律之分。

  另据10月19日《法制晚报》报道,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也反对法律规制“见死不救”:“见危不救要成为刑法上的一个罪名的话,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当公民的诚信程度、公信力比较高的情况下,成立这样一个罪名,那么利是大于弊的;如果在一个国家的诚信程度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成立这样一个罪名,那搞不好可能会出现问题。”

  顺着“诚信程度还不够高”的逻辑,我们不难猜测,储教授担心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应是见死不救的人多,被追究责任的多,占用太多司法资源,监狱也人满为患。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予以避免,比如,规定仅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不过,他的观点最大问题还不在于此,而在于对法律功能认识的偏差。

  法律,不仅是对社会现实的认可。通过法律规范指引人们行为,是法律的重要功能。通过法律强制拯救滑坡的道德,正是人们呼吁法律规制“见死不救”的重要理由。

  要不要用法律规制“见死不救”?如何规制?这些问题应在有关部门充分调研后下结论。让人担心之处在于,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会对有关部门产生误导,让调研根本“迈不开步”。

[责任编辑:zywyu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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