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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将媒体拒之门外决非理性选择

时间:2011-12-22 09:02:00  作者:李曙明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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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青岛聂磊涉黑案件在山东省胶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别的问题不表,单说媒体的遭遇。12月2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庭审的前一天即12月19日上午,青岛数家媒体接到通知,15点30分将统一乘车前往胶州,参与第二天的庭审旁听报道。然而,“14时50分在去往集合地的半路上,突然接到电话说取消旁听。”  

  聂磊涉黑案件,不仅青岛市民关注,全国公众都关注。如果“取消旁听”是因为其他媒体旁听踊跃导致青岛媒体进不去,自可让人理解。甚至,在没有制度确认“媒体旁听高于个人”之前,即使是因为胶州市民积极旁听导致媒体拿不到旁听证,媒体也没什么可抱怨的。然而,事实却是:青岛市中级法院提供给媒体的照片显示,庭审现场尚有多个空位。  

  本来答应让旁听,却突然取消;庭审现场有空位,却宁愿空着也不让媒体进来。这难说正常。我不想猜测背后的原因,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决定将媒体拒之门外的有关部门看来,让媒体进来不如让它在外面呆着。  

  之前媒体怎样的作为,让有关部门作出如此判断?这值得媒体反思。不过,上述决定显然是错误的。最终进入法庭的只有新华社一家。并非对新华社记者业务水平有怀疑,然而,只有一家媒体进去,一旦它的记者对庭审重点的判断有偏差,全国公众就难以获得他们最为关注的信息。而没进去的媒体,多数也不是“不让我进我就不报”这么“听话”。拿中青报记者来说,他没进入法庭,但这并没有妨碍他通过进入法庭的律师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发表不小篇幅的报道。不少媒体也是这样。这些二手信息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更大,因而也更容易误导公众。就防止新闻失实而言,让媒体获得一手信息,比让它们获取二手信息更可靠。  

  让一家媒体进入法庭,相当于让万千百姓进入法庭。所以,如果庭审想向公众开放,那么,向媒体开放是最有效的方式。而向媒体开放,并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满足公众监督权也是同等重要的内容。案子定性、证据来源、审判程序等有无问题,需要公众监督,没有审判公开,监督无从谈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除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应当公开进行。从青岛媒体前一天还收到旁听通知来看,该案应不涉及例外情形。所以,旁听被取消,应因相关部门“临时起意”。为何会“临时起意”,暂不探究,但这么做违反法律,却显而易见。  

  对媒体本能地排斥,这是不少地方的情绪,也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曾撰文称“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我想稍作改动告诉有这种情绪的地方:让媒体进去,天塌不下来。 

[责任编辑:zy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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