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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莫让刑事拘留成为"万能减压器"

时间:2012-02-22 08:22:00作者:张伯晋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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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州交警部门20日透露,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的杭瑞高速南华县境内段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事故确切原因仍在调查中……警方还在对他事故前的生活轨迹展开调查,看有没有疲劳驾驶的行为;对于车辆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警方已经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月21日《京华时报》)

  对一名客车司机而言,翻车已经是他职业生涯的“污点”,令他蒙受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然而更令人揪心的是,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之中,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事故责任因素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司机王天林已经被刑拘。这个刑拘来得是否太早了一些?

  刑拘是一种严厉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剥夺人身自由。同时它又是一种选择性强制措施,并非对所有犯罪嫌疑人一律适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结合法律规定和调查情况,不难发现对司机王天林的刑拘不那么顺理成章,有点操之过急。

  首先,事故责任尚未确定。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也就是说翻车事件究竟是交通事故还是交通肇事犯罪,尚待事故主要责任确定之后才能定性。司机王天林也就不成其为“待定状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刑拘并非必选项。即便目前的有限证据证明王天林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他似乎并不符合现行犯的标准或具有七种可以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据报道,客车并未超载,因车辆撞断右侧护栏后冲出路基,翻在距离道路约16米的边坡上。无论罪与非罪,都是既成事实无法改变,王天林无论如何不会是正在着手实施犯罪的现行犯。

  再者,对于没有紧迫社会危害性的非暴力犯罪,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并未有证据表明,王天林有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或意图,对他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都足以保证一旦查实构成犯罪后的后续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既然刑拘并非必选项,又为何屡屡成为交通肇事罪处理中的首选项?似乎有人将刑拘当做了应对重大事故的“万能减压器”。笔者担忧,简单粗暴地一拘了之,固然可以暂时化解死者伤者家属的“激愤”,但却可能伤害无辜被拘的好人。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此次事故只是一个意外,司机并无责任,公安机关须作出行政赔偿之外,是否还欠了一笔侵犯人权的良心债?

[责任编辑:于潇] 下一篇文章:[检察日报]副市长死于"家庭矛盾"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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