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事件,成为各路媒体竞相报道的热点新闻。昨天,本报发表评论,提醒媒体慎给犯罪嫌疑人人为贴上“官二代”标签。今天,笔者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再次郑重地给媒体敲个警钟。
本案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都不满18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均属未成年人。无论此前媒体的报道,还是合肥警方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都确认了这一点。遗憾的是,“未成年人”这个关键词,并未引起媒体的重视,以致在报道此案时公然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媒体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时,有两大禁区不可逾越:其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其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比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来看看媒体在报道此案时的糟糕表现。
首先,大肆炒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恋爱关系”。浏览相关报道可以发现,继前几天把报道焦点对准犯罪嫌疑人父母的“官员”身份后,最近两天,媒体又开始把视线集中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上,为此不惜笔墨,纠缠不休。且不说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关系,成不了加重或减轻犯罪嫌疑人罪责的理由,炒作这个毫无必要;更重要的是,“恋爱关系”属隐私的范畴,对未成年人来说,在“早恋”不为传统道德所接受的现实语境下,“恋爱关系”尤其属于重要隐私。媒体对此擅自披露甚至大肆炒作,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毫无顾忌地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从一开始,在媒体的报道中,犯罪嫌疑人陶某的身份就被毫无遮掩地曝光出来。媒体一边引述警方关于其生于1995年4月1日、属未成年人的信息,一边却明知故犯地披露其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及其父母的姓名、单位、职务等可以轻易确认或推断其身份的信息、资料,在百度百科上,甚至出现了陶某的照片……法律之所以严格禁止媒体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思想尚不稳定,心理承受能力比成年人弱,情绪易受外界影响,公开其身份信息,可能造成其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不利于其接受教育改造和重新做人,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和滋生报复社会的思想。可惜,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良苦用心,在一些媒体眼里却变成了废纸一张。
上述种种糟糕表现,令人震惊。希望有关媒体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谨记: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媒体不仅不能例外,而且应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倡导者和主力军,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时,务必心存敬畏、谨慎落笔,切莫突破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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