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近几年发生多起少年莫名失踪案件,最近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目前已知8名青少年下落不明,其中近一年内就有6人。另有家属称,他们将一年来已失踪多人的信息告知接警民警时,却被告知“这是造谣”。5月9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公布了对此事的调查结果,确认1名少年遇害,警方已经刑拘了犯罪嫌疑人张永明。(据5月7日《东方早报》、5月10日新华社)
警方的办案效率令人赞叹。据报道,5月3日媒体报道本案后,警方于当日就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短短一周,案件告破。
可惜的是,1名少年已经遇害。痛定思痛,不禁让我们想起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老话题,本案的告破是对公众的交代,但是,再好的结果也不能挽回逝去少年的生命了。迟来的破案就像迟来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固然需要,但来得确实晚了。
首先,警方对案件久拖不立,不符合职责要求。晋宁自2007年就发生失踪案,去年更是连续失踪6人。多人失踪、对象为青少年、失踪地集中,这些关键词不免让人联想起2003年轰动全国的河南平舆“木马杀人案”。本案直到被媒体曝光后才引起警方重视,实在令人心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应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最小的失踪者仅12岁,警方迟迟不立案,是怠于履职的表现。
其次,警方掌握的立案尺度,并不公平。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立案应以犯罪事实为标准,不受其他因素制约。那么,经媒体报道此案,并未有更多新鲜事实、证据的前提下,警方从拒绝立案到成立专门小组,其态度立转,不由得令人质疑其掌握立案尺度的公平性。有了舆论监督就高效侦办,没有舆论监督就不理不睬,执法者置公平二字于何地?
最后,执法为民的理念,有待加强。警方以失踪多人的情况是“造谣”为由,拒绝立案。当时孤立无援、又急又恼的家长们,没有得到警方任何的慰藉、帮助,反而差点被扣上了“信谣、传谣”的帽子,该是何种心情?我国刑法、刑诉法均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作为基本任务,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这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警方并未进行深入调查,草率以“造谣”为由拒绝立案,背后的真正逻辑恐怕是:不要为这点小事来烦我,大惊小怪!个别人的渎职懈怠,正是酿成今日惨剧的间接“帮凶”。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希望有关部门面对报案时审慎调查,莫让木马杀人案、晋宁失踪案之类的惨剧一再上演。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