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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孝子杀母"凸显"安乐死"立法空白

时间:2012-05-31 13:21:00  作者:王威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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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怨无悔照顾中风老母亲18年,从在老家把屎把尿到带到番禺背母买药,四川孝子邓明建的仁孝感动了亲友相邻,也感动了众多市民。昨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这起“孝子杀母”案进行一审宣判,最终采纳公诉人提出的缓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月31日《新快报》)

  在母亲的要求下,邓明建买来两瓶农药,勾兑后递给母亲服食,致长期受病痛折磨的母亲中毒身亡。根据我国法律下,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将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尽管邓明建几十年对母亲悉心照顾、尽到孝道的责任,但他这种帮助母亲“安乐死”的行为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邓母是自杀还是被杀,邓明建是故意杀母还是被母亲精神绑架,助母实施“安乐死”能否获得轻判?一场法理与伦理道德的争辩,这起“孝子杀母”案再次将“安乐死”这个热门话题推上风口浪尖。

  “存在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这是莎士比亚名著《哈姆雷特》中留下的千古的名言。是忍受着剧烈的病痛延续生命,还是“安乐”而有尊严地死去,多年来围绕“安乐死”的争论也始终没有平息过。“安乐死”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交叉和冲突,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问题,一直成为各国立法的难题。目前,总体上以法律形式确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数不多。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案为了防止医务人员权利的滥用,特别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加以限制。比如病人必须是无医治之希望,其病痛必须是任何人都无法忍受,病人在意识清醒时真实自愿的要求实施安乐死等等。同年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也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此后,在西欧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出现了安乐死的病例,一些国家也正在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传统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观念,越来越追求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对死亡的消极接受转变为积极要求自主处置生命,把患者选择有尊严、更安乐的死亡方式看成是尊重生命、注重生命质量的体现。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但是,因“安乐死”立法缺位而酿成的悲剧频频见诸报端。2001年4月,西安9名尿毒症患者曾集体投书媒体要求实施“安乐死”,一时引起轩然大波,很多学者认为“安乐死”应当非罪化、合法化。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从那时起,几乎每年的全国“两会”基本上都会有关于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议案,但至今“安乐死”的立法仍然遥遥无期。

  事实上,尽快对安乐死立法加以规范,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反之,如果不立法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立法机关对“安乐死”不能一味地采取“回避”的态度。我们应该结合国内实际,研究安乐死行为的性质,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笔者以为,在未来的安乐死立法中,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愿在不久的将来,安乐死这把“双刃剑”能够真正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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