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庆卫诉张显侵害名誉权案公开宣判后,从8月1日到3日,张显先生在实名认证的腾讯微博中,发了四条与本案相关的消息,包括声明不上诉、致药庆卫先生的一封公开信、对判决书中一条微博的发布时间提出异议。从表面上看,两造纠纷似已尘埃落定,但我们的思考还才刚刚开始。
就这个话题,网上评论寥寥,而我认为,这个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虽然“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在中国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中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但是把“公众人物”和刑事审判联系在一起,似乎还是第一次。这种联系的启示意义在于:虽然这个一个民事侵权判决,但是基于风险社会下刑法应对情境的考量,我们似乎应当推而广之,对审前宣传的法律规制作出适当安排。
与以往的判决不同,该判决不是要求所谓的公众人物对媒体进行“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进行适当容忍,而是公众人物因使用媒介不慎,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家属构成了侵权。根据张显先生的陈述:“这8条(篇)微博、博文,其中6个是转载的,两个是我自己写的。”(见8月1日《致药庆卫先生的一封公开信》),也就是说75%的侵权构成,是张显先生不当利用了自己公众人物的媒体地位。对此一节,原判决主文论述精辟,“虽然被告称部分微博属于转载,其在主观上无过错,且其不能控制网友的评论,但因被告作为公众人物,未对转载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过滤,致使网友发表大量的贬损性评论,确已造成药庆卫社会评价降低”。
必须承认,中国当下刑事诉讼审判的网络监督过程中,存在两个极端化的困境:一方面是网络在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中起到了极强的催化效果,甚至我们不得不说,如果没有网络“推波助澜”,一部分冤假错案极有可能难以被发现和纠正;另一方面,网络的人肉搜索将大量失实信息负面效应呈几何级放大,除了意在网络审判、报纸审判外,还试图在审判前先占领道德高地,将对方的人格贬损到不名一钱的境地。看起来是网络导致的恶果,实际上根本的原因在于两点,一是中国社会的面子评价机制还在顽强地起着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对风险社会下应如何规制技术手段带来的风险还缺乏足够深刻的认知。
面对上述窘境,司法不应回避而是应当积极介入,既要一如既往地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又要依法保护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的名誉、隐私权不受侵犯外,更应当积极地对审判前的宣传进行合理规制,必须有效地防止、克服倾向性宣传,限制公开陈述、限制媒体不当宣传,保障被告人得到真正的不受偏见影响的审判的权利。如果宣传的影响不可避免,也要尽力把倾向性的影响尽力降到最低。注意,本文的措词是限制倾向性影响的宣传,而非仅仅限于侵权性宣传,我们盼望司法早日迈出该步。
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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