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评论>>正义网评

[正义网]净化网络空间应充分发挥法制正能量

时间:2012-12-18 15:05:00  作者:魏干  新闻来源:正义网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但网络也是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垃圾”——非法网络公关、虚假信息传播、网络暴力层出不穷,甚至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还借助互联网进行网络谣言散布和违法信息传播(如近段时间流行的“末日论”等),严重危害网络生态环境的安全。

  或许有人认为,网络作为虚拟空间,不受法律调控,但从本质上讲,互联网只是科技发展下产生的一种新应用,它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传统社会关系的延伸而已,绝非一种独立存在。互联网不同于现实世界的主要表现在它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即时性,这些特征虽说会使互联网空间的行为模式与现实世界有所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否认法律的调整意义。

  而且从事实上讲,唯有法制才是实现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然而,颇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监管的主要立法还集中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中,而并没有对互联网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专门法律,因而也就难以为互联网秩序监管提供有效法律支撑,以致我们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手足无措。因此,完善互联网法制建设是当前净化网络环境最的主要问题。就此而言,充分发挥法制力量净化网络空间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以保障网络用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推进互联网法制建设。互联网行为的最直接受众为广大网络用户,以用户利益为出发点监管互联网,首先就是要对市场行为进行约束,严厉打击以网络作为工具的诈骗财产、盗窃用户私人信息以及网络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其次是要对网络用户的维权手段做出法律授权,“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明确救济途径,才能有效保障用户权益受损时的救济。

  第二,要以规范网络公司监督质量为着力点加快互联网法制建设。无庸讳言,网络谣言和违法信息的散布与传播,当事人固然需要负主要责任,但是,网络公司在其中的媒介作用也不容忽视,网站工作人员的后台审稿、核发更亟需关注。就此而言,我们在通过法制建设净化网络生态环境,保障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要积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网络公司的职责范围和提高网站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让网站操作更加规范。

  第三,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落脚点深化互联网法制建设。网络世界虽为一个虚拟世界,然一旦使用者赋予它以目的的映射性特征,虚拟空间的纯粹性将被打破,而变成为行为者达致某一目的的手段,尤其当网络行为影响现实世界整体秩序的和谐稳定时,它所具有的虚拟性将不复存在,网络秩序也就成为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如市场秩序一样需要法律调控,这时维护社会秩序和谐就成为维护网络秩序的终点。

  “文明上网,共建和谐”,这是现代社会每一位有担当、有良知网友所希望的,当然,要最终实现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达致网络空间的法治状态,除需要网络法律规则的束缚和监管外,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学会严格遵守网络规范,学会网络尊重,提高网络自律,多一份理性思考,少一份盲目跟进。 

[责任编辑:zywqs]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