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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刘志军奢求“免死”说明了什么?

时间:2013-04-12 10:03:00  作者:王威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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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刘志军及家属曾经委托律师戚晓红等为辩护人,但最终刘志军在去年春节前放弃了委托辩护。对于解除委托的原因,律师高子程说:“他让我保他不死,这个我保证不了。”(4月12日《华商报》)

  据悉,刘志军案涉及的行贿人为山西女商人丁书苗等10余人,除受贿5000余万人民币外,还有美元、欧元、港元,共计金额约6000万元人民币,滥用职权罪则是涉嫌帮助丁书苗非法获利30亿余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看来,根据法律规定,刘志军想保住“项上人头”希望渺茫,律师也只能据实告知“保证不了”了。

  其实,很多巨贪官都像刘志军一样,死到临头时有着强烈的求生欲望。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在被判死刑时跪地求饶:“只要你们不杀我,我在监狱里给国家写字,写一辈子都可以。”被处极刑的海南东方市原市长戚火贵,每次受审都瘫倒在地、尿湿裤子。事实证明,贪生怕死正是许多贪官的“死穴”。脑袋都搬家了,费尽心机搜刮来的钱财又有何用?

  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死刑对反腐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是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但近年来,废除贪污贿赂罪犯死刑的声音却时有耳闻。主要理由是,“一般的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夺、抢劫、贪污、受贿、走私等,均不应适用死刑”;“从国际上看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等等。那么,贪污贿赂罪犯真的仅是一般“经济犯罪”吗?其实并不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其危害远非一般“财产犯罪”可比。官员因贪贿而获得的每笔收入,必然要以数倍、数十倍乃至数百倍的国资、税收流失和第三方损失为代价。腐败犯罪危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恶化经济环境,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剧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的滋长,腐蚀公务员队伍,恶化政治空气,进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世界各国对官员贪腐都是深恶痛绝,如俄罗斯政府要员多次在不同场合大谈特谈腐败的的危害性,俄罗斯总检察长称,腐败“是与恐怖主义一样的俄罗斯之大害”。俄联邦委员会主席、“公正俄罗斯”党领袖谢尔盖·米罗诺夫也曾主张,“俄罗斯像对待叛国罪那样惩治腐败”。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我们也应当对贪墨之徒以“恐怖分子”和叛国“汉奸”视之。

  当然,笔者也赞同逐步削减死刑直至完全废除死刑,但至少现阶段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优先废除贪墨罪死刑更会触动国人最敏感的神经。因为一旦废除死刑,当下的刑罚体系将更不足以遏制贪墨犯罪。我们应当认识到废除死刑过程的渐进性,通过立法逐步调整和完善刑罚体系,包括实行“零容忍”,降低起刑点,增强贪墨犯罪的必罚性;增加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加自由刑的惩戒功能;对贪污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资格刑等。而在相应的立法调整之前,废除贪墨罪死刑应当缓行。

  让贪官们在死刑面前发抖吧!

[责任编辑:zyw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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