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交通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长期收费”、“回报周期可超30年”、“收税收费并存”等信息不仅引发舆论的关注,更引发公众的哗然。的确,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延长收费期限、税费并行等措施,在特定的经济模式下是可以接受的,但正如,“亲兄弟明算帐”这一朴素逻辑那样,政府部门如果不能就收费事项给与合理的解释和充分的信息公开,单独提高收费的规模,无疑是不合理的。
政府单方面提高收费规模,这样的事,并不少见。2014年底山东交管部门宣布因欠银行贷款而要继续收费已到期的15条高速公路的消息。当时社会质疑声和反对声不断,“延期收费,岂是说收就收的?”在未公布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又未公布还贷的情况下,政府一本“亏损138.79亿元”的账单,就“任性”做出了延长收费的决定。无独有偶,原京石高速河北段被指在免费40天后改名,重新上岗,再获22年收费权。
其实,“长期收费”、“延长收费期限”的规定,并不是必然不合理。在符合一定程序的条件下,是可以做出如下决定的。毕竟,经济运行有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在投资领域,特别是基础建设领域,资本也是需要得到政策、制度的保障。
然而,如果相关部门不及时公布相关详细数据,比如高速公路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预算、还贷情况等,并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一张提高收费规模的指令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实行长期收费的同时,在特许经营的公路期满后,还要政府进行收费,且还是以辖区内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相同的收费标准。这样的规则设置,让人费解。
也有人对修改稿中的“税费并行”、“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等内容提出疑问:零售汽油中收取的燃油税不就包含了现有的养路费吗?将每辆汽车所交的养路费转化成税费不更能体现“谁用路谁付费”的理念吗?
与路相关的质疑,并不少见。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1571.1亿元,约是2013年的2.4倍。巨额的亏损,显然让百姓不悦。“那些年曾经交过的过路费去哪里了呢?”看看繁冗的机构管理体制,查查公路建设中的贪腐案例,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提供收费规模或许并不是解决亏损的关键。
面对这些疑问,如果不给出合理的解释,反而一副磨刀霍霍的架势指向百姓的钱包,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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