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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期待民法总则锻造中国民法典的“精气神”

时间:2016-07-06 08:20:00  作者:傅达林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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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在开启。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意味着已实施近30年的民法通则即将步入历史,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第一编,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旧法新修。我们期待,民法总则能够集中构筑中国民法典的精神之维,能够成为中国私权立法的铸魂之旅,开辟一个权利神圣的法治新时代。

  凝聚权利理念。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私权利、保护私权利。中国编纂民法典,就是将分散的私权利集中打包,为我们制定出一条清晰完整的权利图谱。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发达的市民社会,相反有“重刑轻民”的传统,老百姓对于私权的价值认识不高,权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私法观念极不发达。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私法的要义是私权神圣,强调的是个体权利的保障,正所谓“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在这条通往权利正义的康庄大道上,民法总则是一张“路线图”,需要充分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权利诉求,极力彰显权利的价值,努力拓展权利的法律空间,不断激发民间的活力。例如,民法总则草案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还有学者提出,民法总则中应体现“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建议把宪法已列举出来的权利应尽可能民事化。可见,民法总则应设计出一个健全的民事权利体系,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全面落实到民事领域,弘扬权利价值,标注权利保障新高度。

  体现中国价值。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恩格斯认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可见,一国民法典必须体现本国的精神风貌,与本国人民的生活方式相适应。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国民法典离不开对世界经验的借鉴和吸收,但其精神一定是内生的,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只有立足中国实际,弘扬优秀传统,解决现实问题,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有价值。例如,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滑坡现象,民法总则草案专门就见义勇为作出规定,明确了因见义勇为引起纠纷的责任划分。这种为见义勇为者赋予请求权,倡导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体现出立法对传统道德的支撑。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内容与私法的精神格格不入,但也有不少需要今天继续发扬,融入这些优秀的传统价值内核,才能更加提升民事立法的中国化水平。

  彰显时代精神。“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制定一部能够荣耀世界的民法典,是中国几代法律人的梦想。而只有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体现新的时代特征,才能在世界范围内标注中国民法典的新坐标。例如,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这些都鲜明体现出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法律文明的时代特征。只有建立在对时代精神的深刻把握和充分反射的基础之上,我们的民法典才能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国方案”,在人类民事立法历史上烙下“中国印记”。

  (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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