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法治环境好比阳光,关系企业创新创业活力的聚焦和释放。”围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近年来最高检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同时也先后发布过多批指导性案例用于指导检务实践。
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具体部署安排,7月22日最高检出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11条意见,作出细化要求,打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组合拳”,此次新闻发布会中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打好检察服务“组合拳”,首先必须更新理念。在理念没有跟进、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重办案、轻服务,就案办案的陈旧观念依旧存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把履职放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层面进行思考,必须致力于让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尤其在当前经济面临多重挑战和风险的背景下,更要深刻理解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下来”“好起来”目标的重要现实意义。
打好检察服务“组合拳”,必须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四大检察”职能看起来似乎与民营企业相隔很远,却着实体现在检务实践的方方面面。比如刑事检察方面,不仅注重对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相关犯罪的惩治,同时也进一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近期最高检意见明确对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又如发布会中民事检察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办理虚假诉讼案件、加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等等,切实履行好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用法治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还应当强化检企互动、部门联动。通过深入企业,调研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通过法治讲座、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完善企业法律制度,提供优良法治服务。强化与人大、政协、政府部门、工商联系统等协作联动,转变“单打独斗”的局面,更好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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