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期间于2006、2012年进行修订,此次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不同于以往的零敲碎打,而是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全面修订,从理念到框架,从责任主体到具体制度都进行了大幅度的变更,可以说亮点纷呈、焕然一新。
作为核心理念,该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提出了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六点原则性要求。不仅如此,所增加的“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和以往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章节,形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立体保护体系,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中心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保护同心圆。
从所增加的内容来说,网络保护立足于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网络沉迷预防,防止在线教育插入网络游戏链接、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这些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需求,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权责义务,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在政府保护方面,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不仅强调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等政府责任,同时也通过临时监护方式,将原本人们认为监护纯属“家务事”,转变为国家兜底的公权介入,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监护失当比如虐待儿童,以及在监护人失踪、被依法羁押等情况,形成监护空白,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而就原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该法也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对家庭、学校等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义务。在家庭保护方面,细化完善了监护人监护职责,增加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报告义务,针对留守儿童等群体监护缺失,确立了委托监护和相关要求。在学校保护方面,进一步强化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细化了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对禁止补课、校车安全管理、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社会保护方面,不仅拓展了未成年人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能享受的福利范围,同时也强化了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设立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查询及禁止制度。而在司法保护方面,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明确检察院监督职权等等,都进一步夯实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石,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实现。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