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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公民权利不是第二十二条军规

时间:2008-07-25 11:22:00  作者:王琳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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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勒的小说中,“第二十二条军规”看似丝丝入扣,却又自相矛盾。根据“军规”,凡疯子可以停飞回国。尤索林装疯卖傻想溜之大吉,丹尼卡医生却告诉他,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军规同时又规定,想停飞回国,必须自己提出申请,而—旦有人提出这个要求,那就证明他没有疯,因为“面临真正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对自身安全表示关注,乃头脑理性活动的结果”。

  可是现实有时候比文学作品更幽默。7月24日《济南日报》一则消息说:因单位职工要向上级部门反映单位存在的诸多问题,从事打印工作的赵晓玲打印了一份由全体职工联名写给县委、县政府的信,未曾想却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记者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赵晓玲的案由居然是:“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打印职工上访材料,致使定边县运管所工作秩序更加混乱,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如果将上访视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监督权和控告权的一部分,那么,国家机关所应践行的,就是如何保障这种公民权利的实现,而不是相反。问题在于,《国务院信访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当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而又没有一个有效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机制,那么,任何公民权利其实都时时处在危险之中。我们可以期待国务院推出一部良法,却不能期待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这般自觉自爱。

  于是乎,群众有上访的权利,但上访却必须经过领导同意。这就是现实中的“第22条军规”。赵晓玲当然有打印的权利,但却没有“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打印”的权利。这在事实上证明,公民的权利已经高度依附于“领导”———不是法律规定了,你就有了;法律上保障了,权利就获得保障了。

  从依法行政上看,赵晓玲被拘留的违法性是确凿无疑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所谓的“领导批准”,只是个“法外之法”,“违法之法”。只是这些“黑色幽默”式的人治之法总能借助于强权,成为现实中公安部门的执法依据。

  赵晓玲一案的实质当然不仅仅是违法行政。从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关系看,绝对的权力与无力的权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权利无法监督权力,权利其实是无以确保的。中央倡导“以民为本”,我的理解就是要“以公民权利为本”,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否则,再规范的法律制度,也只不过是某些权力掌管者的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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