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院如何办大案?只有35人的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检察院进行了积极探索。两年来,该院把目标转向健全业务流程、整合办案力量,在职能部门整合上下功夫,对多个部门进行了多点位、复合化、联动一体化的组合,取得了不俗的效果(相关报道请见本报4月22日8版《袖珍检察院:如何整合办案力量》)。实践证明,他们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首先,这种做法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案多人少是基层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袖珍”检察院来说,这个矛盾尤其突出。虽然人少,但是“袖珍”检察院承担的业务职能并不比兄弟院少。如果严格按照与上级院对等的要求设立职能部门,就必然会出现“袖珍局”、“袖珍科”。以阎良区检察院为例,整合之前,反贪局、渎侦局、预防科的编制在全市检察系统都最少,加起来不到10人,而民行科一度只有一个人,不要说办案,可能连日常的工作都应付不了。科小人少,严重地限制了各业务部门检察工作的开展。并小为大的部门整合,就为统一领导协调、集中力量打大仗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这种做法有利于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很多职务犯罪案件经常是既有贪污行为,又有渎职行为,因此把反贪和渎检工作放到一起来做,既能实现办案力量的互补,也能实现案件线索和证据的共享。根据公诉与民行检察都具有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这一共性,阎良区检察院将这两个部门在职能划清的基础上人员合并,实行一班人马、两块牌子。来自民行科的检察官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法规更熟悉,对厘清职务犯罪中涉及到的经济纠纷也比较有经验,给原有的公诉干警带来了新视野,交叉办案也解决了民行检察有案没力量办的“瓶颈”。连续两年,阎良区检察院的公诉工作、民行检察工作目标考核都在全市检察系统排位前列。
再次,这种做法与高检院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要求相符。高检院年初印发的《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提到,科学设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规范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整合检察资源,使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由此可见,优化机构和职能配置应该以是否有利于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是否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为主要标准。阎良区检察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能特点,进行部门整合与职能复合,推动了相关业务工作的发展,实践证明是有价值的。
阎良区检察院这种尝试对于其他基层检察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院小人少的“袖珍”检察院可以从整合前的阎良区检察院照到自身的影子,阎良的做法无疑可以打开他们的思路,拓展他们的视野,而哪些部门可以合,哪些部门合起来成本更低,效果更好,阎良的具体做法就更有了“标本”意义。此外,对于那些有足够办案力量的大院来说,当然不需要盲目地进行部门调整组合,不过,“1十1>2”的整合效应同样可以给他们带来启发。
需要提醒的是,进行部门整合与职能复合的过程中,要注意配合与制约,不能放松监督。检察工作各环节之间,比如自侦与公诉,批捕与公诉之间,不仅有配合的关系,更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因此,哪些部门可以整合,哪些部门不宜或不能合并,要十分慎重,认真论证。此外,对于已经整合的职能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引入规范的流程控制和质量管理,完善检务督察,强化对执法办案易发问题及重点岗位、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因为,如果规范和监督不到位,好“苗”也可能长“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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