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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不能让隐姓埋名的犯罪分子蒙混过关

时间:2009-06-08 10:57:00  作者:杨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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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流窜于广东肇庆、佛山,广西桂林,重庆等地,身背7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成瑞龙终于在江西被查获。6月2日,江西省公安厅通过媒体对外透露,成瑞龙隐姓埋名多年,今年5月31日,南昌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检索信息过程中,查证了用化名服刑的成瑞龙就是公安部A级通缉令上的犯罪嫌疑人。而成瑞龙也是当年残忍杀害佛山两名巡警的犯罪嫌疑人(据6月4日《广州日报》)。

  对于一个背负7条人命的疑犯来说,无论躲到哪儿,恐怕都不安全。然而,“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谁也不会想到,成瑞龙将监狱作为自己的藏身之处。成瑞龙自2005年因抢劫被判刑、以“周全”的名字混进监狱后,一直过着比外面更安心的日子,如果不是被发现,他的“好日子”还将延续下去。

  这个特别的例子暴露出一个问题:疑犯在A地犯下了重罪后,逃到B地犯下轻罪,而后以化名被判刑入狱,那么A地的警方就很难再将其抓捕归案了。

  以前,这种现象比较少,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后才能起诉、审判。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1997年以后,大量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据媒体报道,浙江省某县检察院在处理一起公诉案件时,无法查清被告人刘某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干脆就将被告人刘某的照片直接印在了起诉书上。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法律允许检察机关以其自报姓名起诉,可以打消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但这样的规定也会带来一些弊端,那就是某些侦查机关可能因人力、物力有限,甚至为了省点事儿,怠于继续深查其真实姓名和身份,使他们犯下的更为严重的罪行得以隐匿。

  事实上,笔者可以肯定地说,犯罪嫌疑人不报真实姓名和身份,其中必有隐情,而且十有八九就是负案在逃的重案犯。在现代社会,特别是信息高度共享的今天,如果侦查机关工作做得再细致一点,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还是能查清的,嫌疑人企图将监狱当做藏身之所的美梦,只会是一场空。

  所谓的“周全”被挖出来了,成瑞龙终于落网了。全国各地的监狱,还有多少背负命案的“周全”正过着“好日子”呢?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好好挖一挖。

[责任编辑:zywy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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