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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善于监督,就是要理性平和地开展监督

时间:2009-06-12 14:39:00  作者:李乐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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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刚刚启动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取得了不错的开局。作为法律监督中“难度较大的一项工作,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人民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在内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如何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归根结底还是高检院领导一贯强调的四句话十六个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在全体检察人员法治素质明显提升,敢于监督不存在障碍,办案程序日趋规范的新时期,突出强调善于监督往往更具有战略意义:它不仅是个技巧问题、策略问题,往往也是理念问题、心态问题。从基层的实践来看,善于监督包括理性监督,平和监督。

  真正做到理性平和地开展监督,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监督的要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源于宪法,规制于三大诉讼法,而其中主要的法律监督职责集中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以法定性、程序性、有限性、救济性为原则,体现为诉讼程序中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其中,分工、配合在前,制约在后。侦查、检察、审判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分工、配合与制约,而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像少数同志理解的那样,“制约”原则是特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对检察监督权的授权性条款。事实上,制约只是一种救济手段,是对程序发展中可能错漏的补救,如公安不服不捕不诉的申请复议程序、检察不服法院判决的抗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都是典型程序逆转救济措施。刑事诉讼法正是通过这样严密的程序设计包括检察环节具体的法律监督程序,比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等,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确保人权保障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也确保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在受到监督的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制约不是目的,仅仅是维护公正的程序需要。理解了这一点,就不会因为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为了遏制警察权的滥用和审判权的妄为”而盛气凌人,甚至把检察机关凌驾于侦查、审判机关之上,指手画脚。相反,却能够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新理念自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理性审视检察权,精准把握监督权,平和地处理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文明、规范地行使监督权。从这个意义上看,曹建明检察长4月29日在江苏常州检察机关调研时所强调的,“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必须坚决防止监督权的滥用,必须正确处理和把握好与公安、审判机关的关系”,可谓是高屋建瓴,语重心长,值得全体检察人员仔细品味,并付诸实践。三十多年来的法律监督工作实践也一再表明,如果不能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工作的要义,不能正确处理好各方关系,不能有效提升自身能力,法律监督工作就难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理性平和地开展监督,需要我们理性地审视检察权,把握好法律监督权的科学要义,理清法律监督的思路;准确地把握政法各机关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共同打造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把握好法律监督与办案的关系,牢牢把握检察工作发展的科学路径;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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