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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钓鱼”与“暗访”急需划清界限

时间:2009-11-18 09:00:00  作者:毕诗成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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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一些医生反映深圳市社保局“钓鱼执法”。执法方式大多为假扮患者引导医生看病,并以不核对医保卡为由,对很多社康中心和小型门诊部的医生进行处罚。目前已有部分医生因遭到“钓鱼”执法而被辞退。针对医生们的质疑,社保局不愿作正面回应。法律专家认为,这是利用医生的善意或疏忽做“陷害型钓鱼”,但也有很多网民却称,这是纠正医院的错误做法,“这个可以钓”、“这个执法我支持”(11月16日《齐鲁晚报》)。

  自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于这种把老百姓当鱼钓的“倒钩”行为,深恶痛绝。多个城市也纷纷表态,坚决杜绝“钓鱼执法”行为。但留心新闻就会发现,这种“钓鱼执法”的概念外延正在受到极大冲击———到底怎样的行为才算“钓鱼”,怎样的行为就算可以被接受的“暗访”,社会认识似乎仍然非常模糊。比如此前央视曝光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事件,北大医院坚决认为央视报道失实,并且严厉指责央视记者在扮做患者进行的暗访中,有些问题对当事医生有“引诱”嫌疑,涉嫌“钓鱼”。就当时舆论解读,多数人认为这属于正当的新闻暗访,是为了监督管理或服务等公共部门,这种“新闻暗访”是舆论监督的正常手段,不能借批评“钓鱼执法”而逃避“舆论监督”。这种观点在央视与北大医院“掐架”事件中,得到了公众较为普遍的认同。

  那么,是不是说,涉及对象是老百姓就是“钓鱼”,涉及对象是公共部门就是“暗访”?或者对已经发生违法事实的取证称为“暗访”,主动引诱出违法行为则称为“钓鱼”?我尝试着从这些角度来划定“钓鱼”与“暗访”的区分,却发现终究都是徒劳。尤其深圳本次“钓鱼执法”事件再次提出,仅靠对象或者结果导向作判断,显然远远不够。社保局在处罚通报中明确注明,这是“暗访执法”;而质疑者则认为这种行为已经超过了“暗访”的界限,俨然就是“钓鱼”。

  深圳市社保局是公权部门,而医院在中国也常被认定为带有公共性质的部门;社保局通过医生是否核对医保卡来判定其是否违法,显然也有“主动引诱”的成分———总不能简单地说,他们此举保护了其他患者的权益,便认定为“这是可以钓”的吧?因为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打击黑车等于也在保护其他营运车辆的正当权益嘛。从手段上,社保局的取证手法有问题;从结果上,纠正一些医院的错误做法却又无可厚非;我们既不能纵容任何非法钓鱼行为,又不能伤害正当的暗访取证……于是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也是网络上出现分歧的根本所在。

  一个合理有效的制度,既能纠正错误,又要保持手段上的正当性,不能搞欺骗性取证;既要惩处违法者,又要保护违法者其他的正当利益,不能做引诱性刺激。应该承认,我国长期以来在制度设计方面对于执法手段的研究非常缺乏,很多时候是按照道义层面的理解来解释管理部门行为的正当性。这种滞后在强调管理对象为独立主体、对管理者权力使用应该不断规范的当下,成为执法手段上的突出矛盾。光靠老百姓朴素的情感认知,显然不足以厘清“钓鱼”与“暗访”的边界。再多的口水与板砖,都代替不了法律上构筑的边界,随着“执法手段”的概念被社会广泛关注,急需有关部门来回答这个命题,清清楚楚地告诉大家:什么是钓鱼,什么是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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