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钓鱼”案一审宣判两天后,广州市民赖先生去白云机场接人疑遭“钓鱼”案有了一审结果。21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赖先生构成非法营运,广州市交管局的处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没有对这名乘客是否是“钓饵”作出判定(11月22日《信息时报》)。
对一审判决,不仅赖先生不能接受,而且许多网友也表示不可思议。在我看来,一审判决的确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广州市交管局行政执法是否存在“钓鱼执法”。对此,法院应通过确凿证据和严密说理来充分消除各方对交管局“钓鱼执法”的疑问。不解决这一关键问题,无论什么样的判决结果都会缺乏公信力。
不可思议的是,一审法院恰恰在这一关键问题上态度极为暧昧。从上海的案例看,“乘客”身份是判断执法机关是否“钓鱼执法”的核心证据。而白云区法院在审理中直接回避了“乘客”身份的鉴别,让本案最大的疑点轻松过关———这既不符合司法审判的逻辑推理规律,也违背司法判决必须严格回应诉讼请求的基本要求。
本案采取的认定证据规则也有违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具体来说,“运政执法现场环境的特殊”不能成为法院认定证据,支持执法行为的理由。这等于向社会宣告“法院考虑到运政执法的难度在证据上放一码”,明显违反行政审判的证据规则。其实,按照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对同一事实的解释出现分歧或矛盾时,理应采纳有利于弱势一方的解释,而不是相反。在行政执法中,执法机关永远是强势一方,它享有丰富的行政执法资源,可供选择的执法手段和方式多样,它完全有能力也应当将执法证据收集得更完整更扎实,而不是相反,更不是凭借漏洞百出和备受质疑的证据就认定公民违法并施以重罚。如果法院再给此类执法行为进行合法“背书”,则其公正性和中立性就难逃公众的质疑。
即使退一步讲,交管局的执法不是“钓鱼执法”,本案中也还有两个极为关键的实体问题须认真斟酌:一是偶尔收费搭客能认定“非法营运”吗?二是“非法营运”有没有未遂和既遂之分?“乘客”刚坐上赖先生的车,车尚未启动,也算违法行为既遂?
这些问题上的模糊标准和宽松认定,有利的是强势执法者,受害的则是弱势百姓,但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是政府的公信和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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