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评论频道>>今日看点

[检察日报社评]路桥通行费:尚未问法治征收何太急

时间:2009-11-30 13:39:00  作者:王松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跌跌撞撞中,兰州路桥费又要开征了!这回一征就是18年。28日上午,兰州市数十私家车集结市区,组织“自驾游”表示抗议。当地警方赴现场维持秩序。

  什么是路桥费?这个概念在国家级规定中还是暂付阙如。生财有道的也不只是兰州,天津、重庆等也早就“想到了一块儿”,不过那儿叫“通行费”而已。虽名目不同,但殊途同归:不管你的车辆是否上路,每年都要缴纳固定的费用。干吗用?为政府“偿还贷款”。

  复征路桥费,可曾问民意?

  网络的呼声,上街的车辆就是最好的回答。兰州市有关部门之所以能不为所动,就在于他们自认为找到了法律的“尚方宝剑”———

  第一,国务院法制办今年6月2日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据此,他们认定自己有权把该条规定的“大型桥梁、隧道”背后的“等”字解释为“道路”。第二,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据此,他们认定自己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合法。第三,甘肃省政府11月6日正式行文批准他们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文后,市政府进行了及时发布,程序合法。

  三条理由,是冠冕堂皇还是于法有据?

  首先,我们还是看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这里的“等”字是放在大型桥梁、隧道之后的。从语义学上理解,这个“等”代表的应该是与大型桥梁、隧道相当的耗资巨大的、并非常见的交通设施,而不是随处可见的“道路”。立法语言中,不应该也不会把最重要的概念用“等”字来一笔带过。比如,该条例第二条在解释城市道路时,就明确限定为“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而此处省略最为重要的“道路”二字,显然另有深意。因而兰州把道路和桥梁隧道混为一谈,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其实仍然是对该条第二款“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种重复,虚晃一枪中并未赋权。

  再次,尤为重要的是,1998年施行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这就意味着,公路收费改为依法征税是大势所趋。

  还是网民目光如炬:兰州市目前并没有一座所谓“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却要全城收费,公理何在?如果经济困难可以作为收费的理由,岂不是全国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都可以向老百姓强行摊派?实体上硬伤重重,程序上呢?居然连省政府法制办的一位领导都声称没有看到这份文件的原文,如此执法又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尚未问法治,收费何太急?怎么看,路桥费通行费都与已经废止的养路费如出一辙:变着法子让百姓掏腰包。今年燃油税改革之后,取消了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对政府还贷的收费公路,只说逐步有序取消,这就留下了一个尾巴。解决这个“烂尾”工程,只能提高财力依法办事,而不能听任地方政府任意进行收费“创新”。

  这回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出手了!

[责任编辑:zywyhp]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